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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行政服务)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7
浏览量:11267

事项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行政服务)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六条;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1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申请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林资发[2003]139号)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选址规划);

4.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9.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办理地点:台前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15(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13条)

联系电话:0393-2229612

办理流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行政服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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