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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295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一)因房屋倒塌、灭失的注销登记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文件(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因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依法终止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5、规划拆迁范围图(原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7、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8 、其他必要材料;

  (四)核准注销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1、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2、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档案记载中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办理地点:住建局房产交易大厅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2211315

办理流程: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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