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一)因房屋倒塌、灭失的注销登记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文件(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因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依法终止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宾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5、规划拆迁范围图(原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7、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8 、其他必要材料;
(四)核准注销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1、申请人是房屋档案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拆迁范围建设用地取得人;
2、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档案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档案记载中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的;
办理地点:住建局房产交易大厅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2211315
办理流程: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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