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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490

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办理材料: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办理地点:台前县新区纬六路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时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061615

办理流程: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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