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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证核发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591

事项名称:水产养殖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使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办理材料:1、公民个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3、承包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及村和乡镇证明;
4、通过受让或租赁取得水域滩涂使用权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合同;

5、水域滩涂界至图(申请须提交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4纸绘制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二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转折点坐标,并由乡镇绘图员签字加盖乡土地所公章)。

6、法律法规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台前县新区纬六路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许可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时限22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061671

办理流程:水产养殖证核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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