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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审批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907

事项名称:二孩生育证审批

设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办理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6)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见附件6);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计生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8507728

办理流程:二孩生育证审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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