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注册登记
事项名称:拖拉机注册登记
设定依据:《道路交通法》第8、9、13、19、23条,国务院563令
《拖拉机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拖拉机登记规定》
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1.购车来历证明;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3.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明5.交验拖拉机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2272390
办理流程:拖拉机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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