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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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2、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5、执业人员登记表;6、章程草案;7、验资报告;8、办公住所证明;9、消防许可证明;10、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办理地点:民政局民政股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200826
办理流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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