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
事项名称:餐饮服务许可
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申请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办理材料: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协议等)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施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生活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菜谱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218261
办理流程:餐饮服务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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