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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4
浏览量:12324

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8507727

办理流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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