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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5〕16号关于印发台前县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5-09-16
浏览量:86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99

台前县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基本农田以外的林地林木开展登记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自愿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自愿提出登记申请,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无误后,准予受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10天,确认无误后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其他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林权证》。

(七)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书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二、登记发证范围

全县范围内基本农田以外的林地林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木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10日前)。要认真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记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登记工作人员要熟知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工作流程、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业务培训阶段(911日—921日)。各乡(镇)要抽调专职人员参加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业务培训,负责本乡(镇)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工作,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GPS测绘技术及有关表格填写等业务。

(三)全面铺开阶段(911日—1225日)。以乡(镇)为单位,逐村、组开展工作。

(四)总结归档阶段(1226日—1231日)。林地林权登记发证书工作结束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权发证工作进行总结,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别提出申请;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林木共有者。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核登记。林地林权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个人所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现场审核,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由多名个人或多个集体组织共有的林木,登记申请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县政府发证。

2.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发证审核。由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

3.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1)申请登记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株数数据准确;(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颁发证书。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登记发证,分别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各一式一份,分别发给林地、林木所有者;国有林地、林木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

(五)检查验收。林地林权登记结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界限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3)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发证率为95%以上。

(六)建立档案。确权发证工作结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台账》和《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

五、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这次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支持推进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要成立有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县林业局负责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指导。各乡(镇)抽调参加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业务培训的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乡(镇)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制定完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具体技术操作方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证过程中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引起新的林权纠纷。

(二)要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林地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好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证结束后,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的《林权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要加强对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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