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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5〕25号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5-11-18
浏览量:9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的要求,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县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新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责任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有关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认真梳理、及时修订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力来源、种类、范围和具体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梳理修订执法依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具体实施。执法依据要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行政执法权限。

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所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修订完善,制作《台前县××委(局、办)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样式参照附件范本),于2015112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对于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由县政府法制办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将要进行机构撤并、职能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仍按照当前机构职能状况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待机构职能调整后,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调整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将梳理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政府法制机构公布的执法依据,把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尽快形成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科学合理、配合协调的职权配置体系。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法确定执法部门责任、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任务流程化、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运行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执法标准,细化执法措施,加强执法管理,完善各项执法制度,抓好行政执法责任落实。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执法依据,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制定科学规范的执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认真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三)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我县现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将于2015年年底到期。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15年,县政府将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换发新的证件。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非在编在岗人员或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允许从事执法活动。

(四)研究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跟踪、监控,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督意识,加强执法权力内部制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实效。

(一)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完善层级监督机制,重点监督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群众关注度高的执法领域,建立健全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执法投诉办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履职情况统计、执法监督结果公开等监督制度,加大的监督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职担责,做好层级监督的各项具体工作。要完善专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依法及时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二)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内部自我约束,实行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要主动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调查处理。要认真开展内部行政执法评议,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评议,通过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通过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聘请社会监督员、委托第三方开展外部评议等方式,创新接受外部监督形式,让社会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乡(镇)政府的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戒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对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拟订移送书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追究执法责任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经常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好组织实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政府法制、监察、编制、人社等部门,总结、沟通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分工。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推进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推广、调研观摩、评议考核、督导检查等具体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法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责任和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配合做好表彰先进及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政府法制办要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开展执法评议及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要不断探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建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

 

附件:台前县××委(局、办)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范本)

 

 

 

 

2015116


附件

 

台前县××委(局、办)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结果(范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3.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2

 

 

 

 

 

 

行政

法规

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2.1

2

 

 

 

 

 

 

地方性

法规

1

 

 

 

2

 

 

 

 

 

 

部门

规章

1

 

 

 

2

 

 

 

 

 

 

政府

规章

1

 

 

 

2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2

 

 

 

 

 

 

行政

法规

1

 

 

 

2

 

 

 

 

 

 

地方性法规

1

 

 

 

2

 

 

 

 

 

 

部门

规章

1

 

 

 

2

 

 

 

 

 

 

政府

规章

1

 

 

 

2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 项〕

1.非法定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法律条款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

3.…

……

(二)行政处罚〔共 项〕

1.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处以罚款。法律条款依据:

2.…

3.…

……

(三)行政强制〔共 项〕

1.…

2.…

3.…

……

(四)行政征收〔共 项〕

1.…

2.…

3.…

……

(五)行政裁决〔共 项〕

1.…

2.…

3.…

……

(六)行政确认〔共 项〕

1.…

2.…

3.…

……

(七)行政给付〔共 项〕

1.…

2.…

3.…

……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 项〕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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