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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台前县政府办公室2013-08-23
浏览量:8361

濮政文[2010]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2010〕189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只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指多层或高层成套住宅,不含精装修住宅、公寓式住宅和独栋、联排、错层、跃层、复式等别墅型住宅,顶层附带阁楼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认定)。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市城区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各县县城及建制镇公积金个人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25万元。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公积金个人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市财政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投入,市人民银行和开办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便利。

七、本通知所指“住房套数”及“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全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每年公布一次。

八、濮政[2007]54号文件和濮政[2009]2号文件中有关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条件、额度、首付款比例及利率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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