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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台前县政府办公室2013-08-23
浏览量:8541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减轻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购房压力,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在保证资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凡职工购买90m2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30%可以调整为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车库、地下室不计算在内)。 二、低收入家庭购买90m2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可以按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计算。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有关规定拟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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