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促进缴存人住房消费,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濮政〔2016〕30号)有关要求,参照外地试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临时性或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二章 缴 存
第三条 凡户籍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收入来源、个人自愿,均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补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自主缴存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濮阳市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表》。
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自主缴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六条 自主缴存人建户后又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自由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或继续自主缴存。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再适用本办法。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不得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七条 自主缴存人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报,其下限为所在县(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20%。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专户。
自主缴存人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自主缴存人符合濮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人符合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声明》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后,除下列情况外,在年满本办法规定的停缴年龄(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否则视为违约: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口迁出濮阳市辖区的。
违约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管理中心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贷款;已还清贷款或未申请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缴存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上级发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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