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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2016-10-20
浏览量:115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促进缴存人住房消费,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濮政〔201630号)有关要求,参照外地试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临时性或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凡户籍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收入来源、个人自愿,均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补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自主缴存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濮阳市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表》。

    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自主缴存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六条  自主缴存人建户后又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自由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或继续自主缴存。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再适用本办法。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不得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七条  自主缴存人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报,其下限为所在县(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家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20%。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专户。

    自主缴存人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三章    使  

    第十条  自主缴存人符合濮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人符合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声明》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人建立公积金账户后,除下列情况外,在年满本办法规定的停缴年龄(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否则视为违约: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口迁出濮阳市辖区的。

违约自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管理中心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贷款;已还清贷款或未申请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缴存的权利。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上级发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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