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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7-20
浏览量:1005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濮政〔2007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现对2016年度(201671-2017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

    每年7 1日至831日进行核定,过期不再办理。

    二、核定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

    三、核定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16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均不得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2016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201511日至12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和最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587元,平均每月工资收入为3632.25元,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896.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615元;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45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0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30元。

    (四)其它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光大厦办理窗口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核定表》,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职工工资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定。

    2、各缴存单位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有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填写《濮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进行核对后,再办理缴款手续。望各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工作,以保证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入账,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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