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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

内容

牵头部门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政策规定。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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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指导价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和收费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政府定价、指导价政策。

发改委

3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合法、公开、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扰乱价格秩序和破坏物价稳定的违法行为”。《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谋取暴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

发改委

4

 

 

 

 

 

明码标价规定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标价行为是否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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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第二十二条:“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是否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是否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

发改委

 

6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执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 “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行为是否符合国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发改委

7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48号令,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主要包括:1、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落实情况;3、用能单位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标准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使用中有关节能政策、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6、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等情况;7、公共建筑执行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情况;8、用能产品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情况;9、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能源使用情况;10、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情况;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事项。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