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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52号)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级别和属地管辖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综合部门调整公布。

第五条  建立价格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价格执法人员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科室)、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执法人员有变动的适时进行更新公布。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级别管辖权限要求,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条件成熟的也可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由各职能业务科室根据简政放权和上级要求等及时提供综合部门更新公布。

第七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抽查前,各主办单位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对象和执法抽(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各监管科室单位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录入并提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应当及时把违法线索移送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随机抽查事项、抽查的情况和结果等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遵守各项规定,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