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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主体

检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对公证处的监督检查

1.《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司法局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实施监督 

2、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3、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局

2

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检查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司法局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超越业务范围的行

10、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11、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12、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行为

13、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行

1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行为

15、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为

3

对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濮阳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司法局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4、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超越业务范围的行

10、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11、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12、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行为

13、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行

1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行为

15、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为

16、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

17、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