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食药局实施细则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9
浏览量:3640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台政办明电〔201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适用本细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按照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地址等。

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适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如果国家、省、市已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任务清单,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1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随机抽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