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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实施细则

来源:县政府办2017-04-09
浏览量:3574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六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股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监督检查股牵头会同有关业股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领导批准。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股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股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局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局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股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有关股室和专员办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股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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