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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7〕21号关于印发台前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9-27
浏览量:144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台前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台前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县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濮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濮政〔2017〕4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台前县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区域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也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台前县上半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6.15%,相比2016年,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我县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我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三治标、三治本”的系列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切实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摆到更重要位置,充分运用全省环保法律法规深入城乡居民大宣传活动成果,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散煤污染治理,持续深化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防控、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突出做好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施工工地“封土行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断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增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有效性,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我县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6.5%以上(PM2.5平均浓度81微克/立方米及以下),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6.5%以上(重污染天数29天及以下)。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3个已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按照上级要求全部上交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辖区降尘量监测点位,要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按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布局,污染物排放达标与否,以及土地、规划、安全、环保、工商、质检等手续是否齐全等。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截止到9月30日,凡被上级环保督导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整改取缔不到位或“死灰复燃”的,一律纳入环保量化问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含废塑料加工、小颗粒加工、小家具制造、石材加工、小喷涂作坊、板材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等10家以上集群的),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查,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排查,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向全社会公开。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要突出重点区域:(1)县城建成区;(2)3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周边一公里区域。重点行业:金属熔炉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印染、造纸、炼焦、电镀、染料、农药、砖瓦窑、搅拌站(搅合站)、各类水泥制品厂、石料加工厂、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活动板房加工、金属容器焊接、金属构造、门窗加工,以及喷绘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国土局

(三)全面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集中供热供暖任务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7年10月底前,全县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0.15万户以上。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6.全面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任务。按照《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供热供暖实施方案》要求,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没,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确保我县集中供热早日实现。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城市管理局

7.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升级改造。按照《河南省2017年加快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制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10月31日前,完成分散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其中,3台10-65蒸吨分散燃煤锅炉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要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3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信科技委、县环保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全面完成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8.全面排查淘汰燃煤小锅炉。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燃煤锅炉、茶浴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2017年9月20日前排查完毕,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上报县攻坚办备案,9月30日前全部取缔到位,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及相关部门,严格问责。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县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10月底前,纳入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141台燃煤锅炉、燃煤31台茶浴锅炉、27个燃煤大灶、65个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责任部门:县工商质监局、县工信科技委、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9.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全面推广使用型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全县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1个仓储中心,13个配送网点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2017年9月15日前必须投入运行,10月30日前完成市定洁净型煤生产储存任务;煤炭储存、生产、配送必须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密闭运输,进出场地必须冲洗,严禁扬撒。9月底前出台并落实煤炭补贴政策。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清洁型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村庄,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在主要道路的省界、县界出入口设立卡口加大检查力度,严禁散煤流入。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工商质监局、县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强化煤质监督管理。2017年9月起,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乡(镇)、村两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检查全县各地散煤销售点是否全部取缔并达到“场光地净”标准;检查全县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是否通过验收,能否保证洁净型煤及时供应等;检查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散烧设备是否取缔到位等,对发现问题逐件交办整改,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 2016)》要求,确保清洁型煤替代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工信科技委市,各乡(镇)人民政府

11.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区域,县政府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乡(镇)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区域,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

1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全县各类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在此基础上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发挥监控监测系统效用。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各类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路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河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3.强化渣土运输处置“无尘化”管理。全县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化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借鉴商丘市扬尘污染防治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推行渣土运输源头核准制度化、实行作业网格化、清运管理标准化、联合执法常态化、消纳处置资源化、闭合管理智慧化的“六化”管理模式,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路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河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5.全面实施降尘考核。2017年10月起,每周周五下午集中组织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乡镇及相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对未完成当月控制指标的,约谈党政领导干部,情节严重的,实施量化问责。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爱卫办、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公路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科技委、县教育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供电公司、县文广局、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六)持续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将煤炭消费总量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县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须实现负增长。未按照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2017年10月15日前,县发改委要将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措施及进展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7.全面排查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情况。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建立钢铁铸造、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的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摸清企业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改造完成时限等,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县攻坚办,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8.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7年10月30日前,依据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情况,全面完成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我县冬季错峰生产方案。10月1日起,县攻坚办将按照省、市攻坚办要求对各乡(镇)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进展实行日调度,对任务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进行移交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9.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160号)要求,在全面完成5家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的基础上,县环保部门要逐家组织开展验收,确保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强化石化行业VOCs治理,2017年9月30日前,石油炼制、石油化学企业VOCs排放要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或《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5家名单以外其他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纳入我县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科技委、县交通局、县文广局

20.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按照《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在线监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完成2家以上高架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21.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22.全面淘汰黄标车。2017年9月30日前,全县要进一步查清剩余黄标车车源,按照查清一辆、拍照一辆、注销一辆的要求,严格黄标车淘汰措施,确保946辆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23.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按照《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重型运输车辆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县将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设立检查点,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冒黑烟等车辆,可由县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本地车辆进行检测,属于黄标车的坚决淘汰)。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

24.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2017年10月30日前,县公安与住建部门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县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乡(镇)要配合住建部门,以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路局、县交通局、县工信科技委、县农机局、县文广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5.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省“2+26”城市国六标准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851号)的要求,从2017年10月起,全县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濮阳石油分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濮阳石油分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安排,保障国六汽柴油供应。由县工商质监局负责每月对销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样检查,继续落实市、县、乡三级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月抽检率不低于10%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公安局要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安局、中石化濮阳石油分公司、中石化中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濮阳石油分公司

(八)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和烟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

26.严格控制秸秆、垃圾、树叶等露天焚烧。严格按照《濮阳市2017年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持续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特别是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全面落实县城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的要求,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强化督查巡查,严格按照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划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段,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进一步调整扩大禁燃禁放范围,探索建立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坚决避免大范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供销社、城关镇人民政府、孙口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九)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8.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家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1家岩棉(不含电炉)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全部停产。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县工信部门要做好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部门:县工信科技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十)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

30.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通过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部门:县食药监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2017年9月30日前,环保部门完成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案修订工作,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农牧局、县文广局、县食药监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32.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9月25日前,全县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县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农牧局、县文广局、县食药监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33.统一区域应急联动。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2017年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县应急办将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商务局、县农牧局、县文广局、县食药监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

县攻坚办要加强领导,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对照目标任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十三)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全县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问责“三单制”,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乡(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县委常委分包督导乡(镇)、县政府领导按照工作职责分包督导行业两级督查方法,结合“三治标、三治本”要求,对本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驻地检查督导,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通过调取工商企业用电量、“12369”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乡(镇)及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结合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2-3年时间,实现辖区内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

(十五)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每月考核。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错峰生产组织不力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责任人,按照《濮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要求,严格实施问责。对导致我县完不成《大气十条》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坚决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

县攻坚办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相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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