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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49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9-05
浏览量:82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9日


台前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途径,对深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县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量力而行,有序开展。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四章 购买主体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五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参与购买竞争的前三个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任务。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在明确公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改制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购买服务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将验收材料报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县政府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六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十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

第十八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分管副主任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局、县国资办、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全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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