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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50号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7-09-05
浏览量:109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规范和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能有力促进服务业开放,增加服务供给,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要结合我县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运转保障服务事项等,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购买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应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六)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由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一协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企业信息公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建立日常监督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影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效益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并把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作为考核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照事权范围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主动接受、配合购买主体、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评估、检查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培育社会组织

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要积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培育壮大社会组织。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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