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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封闭县城建成区自备井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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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全面推进我县水生态文明建设,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封闭城区自备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2017]20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进行封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封井范围为台前县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对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已到期、已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未正常缴纳水资源费以及同时具备地下水、公共管网供水双水源用水户的自备井一律封闭。

对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经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且许可期限未满的自备井,待许可期限到期后再进行封闭。

在县城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井,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暂不封闭。

五、已列入封井计划的自备井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台政[2017]20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自备井取水设施,并对接县自来水公司完成供水管道的勘测、设计、铺设、对接等工作。接通自来水后,立即封闭自备井,做到供一处关一处。

六、县封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封闭自备井工作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做到封闭一眼,验收一眼。验收工作实行一井、一卡、一照片,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

七、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封闭自备井的非法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强制封闭其自备井,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在强制封闭自备井过程中阻碍或围攻封闭自备井工作人员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自备井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封闭自备井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封井工作。任何单位和人格都有义务监督封井工作,并对违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393-2050888  2068615)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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