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7〕7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前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台前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扶贫风险防控,规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濮发〔2016〕1号)、《濮阳市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和《台前县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台政办〔2017〕4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前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台前县隆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县农商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
第四条 2017-2019年,台前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资金和上级资金共同组成。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金融办负责管理,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由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县纪委、人行、财政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对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县金融办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
(一)因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县金融扶贫工作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九条 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另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 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提出补偿申请。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及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和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签署的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农商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以书面形式向县金融办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和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二条 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县农商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后,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相关乡镇政府,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及时存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和县金融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金融办和扶贫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县审计局对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风险补偿资金收到省农信担保公司托管后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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