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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内谈话精准“防病治病”――我市全面从严治党五项制度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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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台《濮阳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谈话制度(试行)》,对党内谈话的主体、对象、方式方法、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和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切实履责,强化党内监督,进一步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落实。

该制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让“红红脸”“出出汗”等成为常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注重日常管理监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教育为先,“治病救人”,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党内谈话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廉政恳谈、督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5种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对症下药”,确保“无病先防、小病早治”。

任前谈话“打打针”

任前廉政谈话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监督职责范围,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干部任职后15日内,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根据掌握情况,制订谈话方案,做好准备工作,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打好“预防针”。

谈话主要围绕党纪党规,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同时,对清交公文、公物、公款,规范干部调动中的迎送活动,及时转移党政组织、工资关系等提出要求。

廉政恳谈“吹吹风”

廉政恳谈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监督职责范围,在重大节日前和领导干部有重大事项时,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

在重大节日前,各级党委(党组)召开廉政恳谈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同级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其他班子成员分别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时,由接收报告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

督责约谈“敲敲钟”

督责约谈是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为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同级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的谈话。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同级班子成员、下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下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对下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提醒谈话“红红脸”

提醒谈话是指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按照监督职责范围对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要从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提醒谈话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发挥教育作用。

诫勉谈话“出出汗”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时,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对其诫勉纠错进行的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说明或检查的时间。书面说明或检查归入档案,依照有关规定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制度还对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规范开展党内谈话提出总体要求。执行制度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全程记实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落实谈话制度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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