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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前县农村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9-04-28
浏览量:6430
台前县城市管理局:

你公司上报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台前县农村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等有关文件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前县吴坝镇西部郑三里村,总投资1400万元,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约6亩),建设一座日处理规模为3000m3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主体处理工艺采取“预处理+A2/O+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40mg/L、氨氮≤2mg/L、总磷≤0.4mg/L,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主要构筑物有格栅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和污泥池及配套用房等。

二、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污水处理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环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扬尘、噪声、废水和固废防治措施,物料和开挖土方应全部覆盖和密闭,不得露天堆放,施工场地洒水清扫,风力较强时应暂停土方施工和渣土堆放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设置临时排土场,开挖出的土石方应设置围栏,表面用毡布覆盖,并及时将多余弃土外运渣土堆放作业;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自身废水及收集的废水经采取“预处理+A2/O+深度处理”进行处理,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40mg/L、氨氮≤2mg/L、总磷≤0.4mg/L)限值要求后排放。

2、废气: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H2S和NH3收集后经1套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大气污染物表4 排放二级标准中NH3和H2S最高允许排放限制要求。

3、噪声:项目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厂区污泥经处理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918-2002)及其修改单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后,近期与格栅渣集中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远期待静脉产业园污泥处置场建设运营后,运至污泥处置场进行处理;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防止废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和应急预案,防范环境事故发生。

七、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m。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八、规范建设污水排污口,按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设备。

九、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环保验收,经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十一、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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