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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9〕6号关于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9-06-10
浏览量:1607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台前县委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台发〔2016〕1号)、《中共台前县委 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发〔2018〕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稳定增收、如期脱贫。现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需求,提出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扶贫工作相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脱贫目标,坚持开发扶贫和保障扶贫两轮驱动,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分级负责,坚持动态监控、突出绩效、鼓励就业、适度补助,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改善贫困村发展条件,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开发保洁、保安、护林、护路、护河、扶残助老护理、光伏电站管理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总计6666个,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三、安置对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经扶贫开发部门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热心公益事业,能听从安排、服从管理,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岗位要求的职责和任务。

四、岗位管理

(一)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两委”研究提名、乡(镇)资格审查、扶贫和人社部门终审确认、拟聘用公示、乡(镇)办理聘用手续、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二)公益性岗位包括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区域上分为村内用工和村内村外综合用工。

全日制用工主要包括托养中心护理员、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员;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包括保洁员、保安员、护林员、护路员、护河员、扶残助老护理员。

村内用工的对象主要是身体状况相对较差,不适合远距离走动或不适宜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人员,需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的,由村委会负责按照一定程序研究纳入。各村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应首先满足村内用工。

(三)各乡(镇)要与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续签,续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分管此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将考勤、考核情况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五)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需要解除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前报扶贫、人社部门备案。

五、岗位待遇及补贴发放

经聘用上岗的全日制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其中:岗位补贴700元,绩效补贴100元),非全日制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其中:岗位补贴500元,绩效补贴100元),岗位补贴从就业协议签订后开始发放。已开展试用上岗的乡(镇),以实际上岗时间发放岗位补贴。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及补贴发放工作,要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设在各乡<镇>人社所)负责收集整理各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信息及考勤情况,审核岗位补贴数额,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人社局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县人社局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月及时足额将岗位补贴发放到每位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一卡通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发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是助力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举措,县乡两级均成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就业扶贫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序推进。各乡(镇)负责摸清底数,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三清”,即:家庭成员清、家庭收入清、身体状况清,确定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

县扶贫办通过扶贫信息系统,对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信息进行再次确认。

县人社局依照人员名单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全部上岗人员名单,并向县财政局递交人员花名册。

县财政局积极筹措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县人社局设立的专用账户,保障岗位补贴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核查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否及时发放到人,依法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和冒领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附件:1.《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及标准》

2.《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2019年6月6日

附件1

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及标准

一、保洁员

1.佩戴保洁员标识上岗,负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责任区段的保洁工作;

2.负责楼道保洁,对楼层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每天清扫1次,做到地面、墙面、天花板、窗户、玻璃等干净整洁、无杂物、无尘土、无广告,痰盂、垃圾桶等摆放整齐、表面干净无污迹,卫生间地面干净、无异味;

3.负责街道保洁,对村内责任段路面、道路两侧每天清扫1次,做到路面无垃圾、无杂草杂物、无砖石碎瓦、无污水,墙面无粘贴广告、无乱涂乱画等;

4.负责公共设施保洁,对广场绿地、公告栏、草坪灯等公共设施每天清洁1次,做到广场路面整洁,绿地无杂物,公告栏无粘贴广告、乱涂乱画,水池无漂浮物,灯具干净,井沟无异味,并保障广场设施设备的完整;

5.负责垃圾箱的清理,配合垃圾清运工做好垃圾清运,做到垃圾箱外表洁净、周边地面无污痕;

6.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保安员

1.佩戴保安员标识上岗,负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责任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开展治安巡逻、定点执勤,每天组织巡逻不少于4次,具体巡逻时间由村“两委”研究确定;

3.严格执行责任区域和时间段工作要求,实行值班和交接班工作制度;

4.在岗期间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擅自离岗;加强对责任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责任区域的安全稳定;

5.巡逻时应严密注意责任区域内可疑现象,排查可疑人员,预防及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6.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护林员

1.佩戴护林员标识上岗,负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责任区域的护林工作;

2.根据划定的管护区开展护林巡查工作,每天至少巡查2次;

3.及时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行为;发现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上报村委会、乡(镇)政府;

4.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专门人员做好扑救工作;火灾扑灭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5.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并做好防治工作;

6.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识设施;

7.及时制止管护区内野外放牧行为,防止新栽种树苗遭到破坏;

8.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护路员

1.佩戴护路员标识上岗,负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责任区段的护路工作;

2.每天对责任区路段清扫1次,保持路面洁净、无堆积物、无积水;

3.每天对责任区路段巡查1次,保持路肩整洁、平整、无杂草、无堆积物、无农作物、无路基缺口;

4.每天对责任区路段边沟边坡的杂草及塑料袋等垃圾清理1次,保持边沟排水顺畅;

5.发现有重大塌方、水毁等自然灾害情形,及时上报并设立标识或路障等防范措施;

6.及时制止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以及公路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污水等行为;

7.遇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时,服从县乡公路养护部门的统一调遣和指挥;

8.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五、护河员

1.佩戴护河员标识上岗,负责乡(镇)政府、村委会划定责任区域的护河工作;

2.负责清除责任区域内河道两旁的垃圾、杂草及河道内的垃圾、漂浮物、水生植物,保持河道畅通;

3.制止设置网簖、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

4.管理、保护好沿河设置的河道宣传牌、管理牌,做好河道范围内的林木管理工作;

5.加强对河道涉水工程的管理,及时制止乱占乱挖和填堵河道等行为,并第一时间向乡(镇)水利工作站报告;

6.及时制止向河道和河坡倾倒垃圾、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及时清除河道两侧堆放的物料;

7.配合水政执法人员纠正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8.完成乡(镇)政府、水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扶残助老护理员

1.对乡(镇)政府、村委会指定的扶残助老对象实行专人护理;

2.负责扶残助老对象的生活照料,包括饮食、生活起居、个人卫生清洁等;

3.热心为行动不便的扶残助老对象购置生活用品、药品,在需要时帮助其寻医问诊;

4.负责做好扶残助老对象的被褥、家具管理,定期清洁其餐具、脸盆、便器等生活用具;

5.与扶残助老对象家属保持经常联系,主动密切配合其家属共同照顾好扶残助老对象;

6.帮助扶残助老对象做好其他护理工作;

7.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七、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护理员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9周岁;

2.实行岗前培训,做到持证、穿戴统一的护理服上岗;

3.服从托养中心管理,按照托养中心的要求开展工作;

4.每位护理员至少负责2名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起居、饮食用药、康复理疗等护理工作;

5.完成乡(镇)政府、托养中心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八、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员

1.佩戴管理员标识上岗,按照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安排开展工作;

2.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内道路的日常保洁和管理,及时清理杂草、垃圾等杂物,保持电站区域干净卫生;

3.负责光伏板的日常维护和卫生清理;

4.负责光伏板下农作物管理和地面整洁;

5.制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电站,并及时消除电站区域内的各种安全隐患;

6.完成乡(镇)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2

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分级负责,面向基层、总量控制,动态监控、突出绩效,鼓励就业、适度补助”的原则,做到科学设置、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三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补贴标准由县人社局根据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施调整。

第二章 岗位界定

第四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

第五条 结合当前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农村基层工作需求和贫困劳动力实际工作能力,开发保洁员、保安员、护路员、护林员、护河员、扶残助老护理员等六个非全日制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以及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护理员、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员等两个全日制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六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劳动力。适用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中未脱贫人员及已脱贫仍享受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以乡(镇)为单位,根据所辖行政村贫困劳动力实际情况及岗位需求,向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力要填写《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村委会开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第五章 岗位安置

第九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由县人社局根据各乡(镇)上报情况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第十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名单在台前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参加岗前就业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准予上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签订《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专项协议书》,第一次签订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3个月)。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续签,续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 岗位补贴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全日制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其中:岗位补贴700元,绩效补贴100元);非全日制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岗位补贴500元,绩效补贴100元)。

第十三条 县人社局每月根据各乡(镇)人社所上报在岗人数、实名制名单、补贴标准及考勤表,核算出各乡(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数额,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县人社局设立的专用账户,保障县人社局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位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一卡通中。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分为考勤、工作质量、服从管理、民主评议四大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考勤占30分,工作质量占30分,服从管理占20分,民主评议占20分。

第十五条  由村委会负责安排人员对该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考勤,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周对每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至少抽查一次,每发现一次不在岗扣1分。

第十六条  根据每个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及标准,每发现一次(项)不合格扣1分。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工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绩效扣分,每出现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经村委会研究上报乡(镇)政府同意后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每月3日前,由各村“两委”班子成员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月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按照民主评议“好”的得票率,还原成每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民主评议得分。

第十九条  由村委会负责对每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计分,以每分10元扣减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扣完为止,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条  每月5日前,由各村委会负责汇总每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得分,报乡(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审核,乡(镇)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核算每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数额,经乡(镇)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每月10号前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补贴发放到每位人员的一卡通中。

第八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县人社局对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

1.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对每个公益性岗位定任务、定职责,进行量化考核。

2.经用人单位与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商,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有关规定。

3.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3)只挂名不上岗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10)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11)一年内累计无故不到岗超过15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每年底由用人单位对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统一填写《台前县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年度考核表》,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第二十三条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辞职、解聘、调岗:

1.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聘用期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辞职情况报县人社局备案。

2.若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协议后三日内及时将解除情况报县人社局备案。

3.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可以提出调整岗位申请,但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4.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协议期内主动辞职、被辞退或解除协议的,不得再享受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伪造、虚报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勤表、考核表、岗位补贴拨付等情况的,一经发现,由县人社局负责如数追回岗位补贴,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善的单位,由县人社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有岗无人、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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