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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9〕8号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19-07-10
浏览量:15045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2017〕7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2018〕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运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提高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切实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本乡镇、本区域、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审查事项

(一)审查范围。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或不得提交审议。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该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组织实施           

(一)率先规范增量。从2019年8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9年12底之前完成清理,清理结果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时间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确定。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加强协调配合、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工作。(详见附件1)

(二)建立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确定自我审查机构明确审查责任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将确定的审查机构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2)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严格审查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3),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并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采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征求意见形式,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

(四)落实审查责任。政策制定机关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部门,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起草或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负总责。县司法局审查向县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职能的由县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

(五)建立诚信考核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将政务履约和守信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要认真履约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六)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依法调查核实。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台前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台前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现建立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研究落实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做好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信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疗保障局、县金融工作局、县税务局。联席会议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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