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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9〕4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9-02-22
浏览量:718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台前县“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8日

台前县“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提高冬季供暖清洁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濮政办〔2018〕6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立足点,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供暖(以下简称“双替代”),持续减少直接燃煤取暖消费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推进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安排未来两年“双替代”供暖任务,坚持整乡整村推进。优先在基础条件较好、群众意愿度高的村庄(社区)推进,为其他居民提供示范。

——坚持因地制宜、灵活施策。在基础较好的小区,实施分布式“双替代”供暖;在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农村,根据居民家庭经济可承受能力,选用能效比高、运行费用低的供暖设备,减少居民用能成本。

——坚持多措互补、协同推进。结合“气化乡村”工程推进“双替代”供暖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在“双替代”整体推进区域内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最大限度提升清洁供暖成效。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综合运用财政补贴、配套费支持、金融扶持等手段,引导社会资本,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三、目标任务

2019—2020年,全县完成“双替代”供暖3.45万户。其中,2019年度完成1.8万户;2020年度完成1.65万户。

2019—2020年,侯庙镇完成4500户,清水河乡完成3500户,马楼镇完成6000户,后方乡完成3500户,城关镇完成2500户,孙口镇完成2500户,打渔陈镇完成5000户,夹河乡完成3500户,吴坝镇完成3500户。各乡(镇)年度任务详见附件。

四、重点工作

(一)大力发展电代煤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以小区和楼宇为单位,采用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设备进行分布式供暖;在农村地区,“双替代”取暖设备按照“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为主,冷暖空调、兼具炊事功能的电暖桌、燃气壁挂炉设备为辅”推进线路实施。

(二)有序推进气代煤供暖。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严格按照“先规划、再合同、后改造”的程序,稳妥推进气代煤供暖。综合利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气源,建设模块式燃气锅炉等分布式供暖项目,稳妥推进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供暖;在具有稳定冷热电需求的楼宇或建筑群,探索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三)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县供电公司要根据我县年度电代煤供暖实施区域,安排配电网建设专项资金,加快电代煤供暖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与扩容改造,确保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用电需求;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接到“双替代”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

(四)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和输气管道建设,力争建成濮范台输气管道等工程。县城市管理局要组织燃气企业加大与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原油田等上游供气企业协调衔接力度,积极争取更多气源。同时,健全冬季天然气稳定供应保障机制,保障民用采暖气供应需要。

五、财政补贴标准及招标原则

(一)财政补贴标准。对“双替代”分散供暖居民家庭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补贴标准为设备招标采购价格的7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中央和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濮阳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设备招标原则。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设备招标。从河南省“双替代”供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中选取取暖设备品种,根据居民采暖习惯和可承受能力,优先选择经济适用、能效比高的产品类型。投标企业应为设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资质,且设有相应的售后运营服务机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取暖相关技术标准,通过3C认证,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认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对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冷暖空调、燃气壁挂炉等“双替代”设备,生产厂家要具有“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超低温监测实验室、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售后服务有长期保证等条件;投标企业应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安装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六、保障措施

(一)优化建设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在配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中优先考虑“双替代”供暖需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流程,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压缩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为“双替代”供暖创造有利条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双替代”供暖项目配套设施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二)创新融资模式。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双替代”供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社会资本采取PPP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移交(BOT)、公私合作(PPP)和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投资建设“双替代”供暖项目。采用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公平引导企业参与“双替代”供暖。

(三)完善价格政策。原则上通过电价、气价优惠政策减轻居民采暖运营成本。执行峰谷电价、阶梯电价,按照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执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0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3元,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阶梯电价或峰谷电价政策;继续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采暖期取消阶梯电价第三档,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千瓦时,由每月180千瓦时上调为280千瓦时;支持小区或楼宇为单位的分布式“双替代”供暖工程,按照“分表计量、打包交易”方式参与电能打包交易,进一步降低居民取暖用电成本。调整采暖季用气分档计量标准,将一档最高气量由每月50立方米上调为150立方米;鼓励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协商确定购气价格;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供热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不断扩大两部制热价执行范围,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加强安全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双替代”供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工程全过程,严把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燃气公司、清洁取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和供电公司要选择有实力的施工队伍,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安全稳定运行。要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一销户,限时整改到位。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是当地“双替代”供暖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检查;要督促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编制工作方案。各乡(镇)要按照全县“双替代”供暖方案要求,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将今后两年的工作任务按照技术路线细化到每个年度和具体村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2019年2月25日前编制完成2019-2020年“双替代”实施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建立工作推进台账。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居民供暖“确村确户”工作,根据居民意愿明确供暖的方式,细化推进时限,建立实施台账,为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四)加强督导检查。由县“双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营商办、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组成督查组对“双替代”供暖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节点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对进度排名连续靠后的乡(镇),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于被连续约谈的乡(镇)负责人,将报请县“双替代”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抓好本辖区各年度“双替代”工作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明确责任单位和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委。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借助微信、短信、宣传页、条幅、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知识和政策,以及实施“双替代”供暖对于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意义,倡导新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能源消费方式,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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