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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9〕12号关于印发全县化工企业推行“红、黄、蓝、绿”标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9-04-07
浏览量:9768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31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化工企业推行“红、黄、蓝、绿”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18〕3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化工企业“红黄蓝绿”标识认定的通知》(濮政办〔2018〕68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县委经济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全县化工企业“红、黄、蓝、绿”标识制度,加强化工行业用地、规划管理,清理“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化工企业,推动化工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共32家。其中:红牌标识1家(园区内),黄牌标识27家,绿牌标识4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红、黄、蓝、绿”标识制度,全县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促成化工产业园区化、生产安全化和技术高端先进、工艺绿色环保、产品富有特色、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化工产业新格局。

空间布局趋于合理。到2020年底,所有不在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全面进入园区;化工园区内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调整,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搬迁。

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形成特色鲜明、技术高端、产业链条较长、化工园区布局合理的化工产业格局;化工园区企业聚集度明显提高;全面清理“三高”企业,为新建优势项目腾出环境容量。

绿色发展全面推进。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标准和节能降耗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加强对化工企业工业异味、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

三、实施进度

(一)“红牌”标识。对“红牌”标识企业,2019年4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清水河乡政府牵头,县环保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配合。

(二)“黄牌”标识。对“黄牌”标识企业,进行搬迁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总任务的百分之五十以上,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配合。

(三)“绿牌”标识。对“绿牌”标识企业,给予财政金融扶持、不纳入冬季错峰生产管控等相关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工信科技局配合。

四、承接园区及准入关口

承接园区为县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县发改委要逐一甄别,确保企业符合入驻条件,严禁备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中确定的限制类化工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相关项目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辖区内化工企业“红、黄、蓝、绿”标识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化工企业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对纳入标识的整改搬迁企业,逐个制定工作台账,做到“一企一策”,督促企业按照时间限期整改、搬迁到位。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服务。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搬迁入园的企业,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需关停的企业,一律依法进行关停,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清理场地、断水断电,防止恢复生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环保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指导、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并明确一名科级干部牵头,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并于每月14日前向县环保局反馈落实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全县统一部署,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协调、上下联动,严格落实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县发改委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严格化工产业投资目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负责研究制定化工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重点加强项目投资备案、产业政策审查、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等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相关规划内容,及时办理搬迁企业新厂区的选址、供地手续,以及企业原址土地储备、交易手续等。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优先支持绿色化工企业发展及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使用、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相关责任。

县环保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各类化工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排污达标情况逐一进行甄别。

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转产、搬迁等相关政务服务工作。

县公安局、信访局要根据企业搬迁改造的进展情况,积极协助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七、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以绿色金融支持工业绿色发展,不断扩大工业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建立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等级评定、贷款联动机制。通过争取省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利用县级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实施搬迁且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化工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绿色化工产业金融合作创新工程,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

(二)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县自然资源局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可以由政府收回,政府可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政府收储或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对关停、搬迁企业的职工要多渠道予以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对分流职工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督查局、环保局要加强综合协调与督查,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红、黄、蓝、绿”标识工作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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