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9〕21号关于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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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调节我县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以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确保全县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濮政〔2016〕1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县决定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
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规定,按城镇人口和易受灾人口3个月的基本口粮计算,储备小麦9870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在符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的粮食储备库点储存,依法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会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地方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办理费用拨付手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粮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县级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县级粮食储备粮权归县政府所有。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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