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9〕29号关于建立“路长责任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巩固乡村清洁工程成果,全面改善生态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县境内所有道路实行“路长责任制”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全面消除县境内道路路面及两侧垃圾问题,使全县人民群众对我县公路环境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目标。
二、工作措施
1.各乡镇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道路逐段明确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确保每一路段都有“路长”,强化责任意识。2019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道路“路长”名单报送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2.在主要道路、河道、沟渠醒目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注明道路范围和长度、整治目标和任务、“路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明确职责范围,于2019年11月30日前设立到位。
3.建立层级负责制度,压实村级组织责任,实行道路两侧门店卫生“门前三包”,集中清理道路两侧卫生,集中整治店外经营、乱停乱放、私搭乱建行为,对违规行为严管重罚,强化责任,保持整洁有序的环境。
三、强化责任
1.明确责任。各乡镇党委书记是辖区环境卫生第一责任人,“路长”是道路环境卫生的具体责任人,要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严格督查。县督查局定期就县域内道路卫生状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整改。分包乡镇县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和“路长责任制”落实情况。
3.严肃追究。对于工作中重视不够、被动应付,导致道路仍然出现垃圾问题的,由县督查局全县通报批评。仍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整改不力的,由县纪委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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