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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前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县直有关单位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0-01-10
浏览量:12230
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濮办文〔2019〕5号)要求,为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我县对各单位行政权责清单进行了重新梳理,现将《县直有关单位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梳理,县级28个单位行政权责事项共3521项,其中行政许可192项、行政处罚2641项、行政强制160项、行政征收11项、行政给付42项、行政检查130项、行政确认92项、其他职权253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正确履行职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县直有关单位权责清单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县直有关单位权责清单

台前县委办公室

(中共台前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台前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台前县档案局、中共台前县委机要保密局)(共26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非国有档案出卖审批

2.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

3.档案所有者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4.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5.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

6.对国家统一考试符合规定的试卷保密室颁发许可证

7.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批

二、行政处罚(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3.涂改、伪造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对因保管条件恶劣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收购或者征购

2.对国家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四、行政征收(1项)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行政给付(1项)

1.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保密工作相关的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六、行政检查(3项)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2.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行为的处理

七、行政确认(3项)

1.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鉴定

2.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现象档案的管理和备案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档案管理登记

八、其他职权(4项)

1.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

2.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3.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处理

4.涉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和安全保密方案的审查论证


中共台前县委宣传部(共6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2.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4.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5.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1项)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关违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台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台前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共22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固定处所)

二、行政处罚(11项)

1.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3.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5.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6.对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处罚

7.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8.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处罚

9.对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县级宗教团体的行政处罚

11.对县级宗教团体未按照规定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  

2.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3.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4.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5项)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3.全县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4.县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

5.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台前县金融工作局)(共2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2项)

1.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材料复核

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材料复核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34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4.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6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3.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5.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6.代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4项)

1.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2.县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3.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4.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6项)

1.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2.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及重新价格鉴定

3.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4.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5.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

6.火灾损失财物价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14项)

1.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

3.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4.县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5.省授权县定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审批

6.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审批。

7.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

8.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

9.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10.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11.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1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3.农产品成本调查

14.县级及所辖县区制定价格(收费)事项成本监审


台前县教育局

(共19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校车使用许可

2.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3项)

1.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2.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3.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4项)

1.学前教育家庭困难儿童政府资助金给付

2.普通高中在校生家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3.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4.大学生村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给付

六、行政检查(3项)

1.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指导

2.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情况监督检查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七、行政确认(2项)

1.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2.台前县梯级教师评定

八、其他职权(5项)

1.县管教育类民办学校年检

2.台前县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

3.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4.台前县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

5.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台前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共18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技术合同登记

八、其他职权(16项)

1.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荐

2.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3.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

4.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5.河南省科技开放合作项目推荐

6.高新技术企业推荐

7.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推荐

8.濮阳市创新型示范企业推荐

9.濮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推荐

10.濮阳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1.省级孵化器认定初审推荐

12.河南省众创空间备案推荐

13.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推荐

14.濮阳市国际技术交流合作项目推荐

15.濮阳市引智示范基地推荐

16.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台前县公安局

﹙共490项﹚


一、行政许可(30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4.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5.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6.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

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5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审批

8.公用和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准及猎枪、麻醉注射枪支购买许可证(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2.猎枪、麻醉、注射枪支购买许可)

9.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

10.A、B、C级拆除爆破及特种爆破作业审批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1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2.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 

1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1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16.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许可 

17.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学校设立许可初审

18.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组织验收

19.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运输许可

20.机动车登记许可和驾驶证核发

21.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

22.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 

2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2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6.出入境通行证

27.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2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29.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

30.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371项)

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暂住户口簿,经通知拒不办理的等九项处罚

5.从事建筑、运输、采矿等行业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以及由个体商业主未依照规定履行暂住人口登记和领证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6.房屋出租人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7.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以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的处罚

8.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处罚

9.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处罚

10.超出限额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11.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等行为的处罚

12.扰乱、冲击或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13.扰乱及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1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以及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15.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16.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17.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以及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罚

18.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的处罚

19.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等四项行为的处罚

2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21.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工具的处罚

23.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等标志设施,以及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24.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25.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

26.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27.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2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29.违反规定举行大型活动的处罚

30.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31.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32.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及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33.威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34.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35.猥亵行为的处罚

36.虐待、遗弃行为的处罚

37.强迫交易的处罚

3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39.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40.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4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42.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4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44.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45.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以及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46.煽动、策划非法集合、游行、示威的处罚

47.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48.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4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50.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的处罚

5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务等行为的处罚

52.协助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53.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54.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机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55.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56.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57.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58.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59.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淫秽物品信息,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6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61.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62.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63.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64.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可规定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65.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回购奖品的处罚

66.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67.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68.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69.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办旅馆的处罚

70.违反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罚

7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72.向没有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73.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74.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等情形处罚

7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情形的处罚

76.伪造、编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处罚

77.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78.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79.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80.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81.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8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83.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的处罚

8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八种情形的处罚

85.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中、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86.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8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88.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七种情形的处罚

89.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事项等七种情形的处罚

90.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情形的处罚

9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92.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形的处罚

93.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9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95.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等情形的处罚

96.违反枪支管理法,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97.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98.未按规定的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等行为的处罚

99.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00.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101.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102.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103.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104.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105.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106.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107.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108.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09.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110.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111.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112.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113.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114.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115.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116.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117.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118.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119.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120.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121.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122.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12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124.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125.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126.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127.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128.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129.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130.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131.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132.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133.畜力车并行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134.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135.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随车幼畜未拴紧的处罚

136.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停放畜力车时未拴系牲畜的处罚

137.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138.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139.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140.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14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142.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143.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144.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扒车的;行人强行拦车的;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45.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146.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147.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148.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149.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1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151.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15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153.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154.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155.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15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157.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158.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159.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16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161.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16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163.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164.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165.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166.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超越行驶的处罚

167.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16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169.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170.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171.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172.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173.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174.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175.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176.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177.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178.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规定车速行驶的处罚

179.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180.在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181.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18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183.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184.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185.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处罚

186.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187.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处罚

188.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189.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190.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191.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192.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处罚

193.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194.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单独驾驶车辆的处罚

195.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196.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197.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98.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99.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200.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201.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20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203.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204.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205.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20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207.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208.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209.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210.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211.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212.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213.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214.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21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216.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217.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218.使用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219.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220.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处罚

22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222.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22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224.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225.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226.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罚

22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罚

228.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229.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230.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231.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232.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233.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234.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己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235.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236.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23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238.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239.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240.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挂车载人的处罚

241.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242.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243.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244.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245.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246.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以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4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248.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249.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250.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251.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252.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253.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254.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处罚

255.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25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处罚

257.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258.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5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260.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26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262.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263.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速度行驶的处罚

26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26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26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267.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68.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269.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70.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271.公路客运车和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27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273.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27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275.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276.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27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等八种行为的处罚

278.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27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280.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281.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等情形的处罚

282.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等情形的处罚

283.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284.驾驶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等情形的处罚

285.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等情形的处罚

286.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287.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288.逆向行驶等情形的处罚

289.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情形的处罚

290.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等情形的处罚

291.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情形的处罚

292.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或在实习期间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293.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处罚

294.机动车超速驶和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行等情形的处罚

29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296.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29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等行为的处罚

298.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29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30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301.互联网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履行备案职责的处罚

302.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303.娱乐场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304.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30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以及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0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307.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不符等情形的处罚

308.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09.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310.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311.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1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313.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14.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315.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316.伪造及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317.社区戒毒的处罚

318.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31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320.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321.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322.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32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324.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等行为的处罚

325.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326.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327.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328.(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329.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情形的处罚

330.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331.外国人非法居留的以及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332.容留、藏匿、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以及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333.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334.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335.持用无效或冒用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336.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337.非法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338.协助骗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339.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340.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341.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或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342.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343.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344.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345.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346.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347.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348.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349.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350.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35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以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35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的处罚

35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354.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35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35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5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358.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359.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360.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361.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362.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363.违反《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364.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九种情形的处罚

365.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等十种行为的处罚

366.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36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36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以及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36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37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七种情形的处罚

371.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6项)

1.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2.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

3.传唤、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4.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带离未获得许可人员,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5.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6.收容教育

7.犯罪少年收容教养

8.强制隔离戒毒

9.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扣留机动车

10.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扣留机动车

1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

12.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扣留机动车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

1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

1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

1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

17.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

18.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需要,扣留机动车

19.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2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扣留机动车

2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扣留机动车

22.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

2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5.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6.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8.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9.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0.拖移机动车

3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2.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强制拆除,收缴

33.对非法护照的收缴

34.对非法出入境证件的注销、收缴

35.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6.扣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人员的交通工具及物品

37.传唤、强制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8.拘留审查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39.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

40.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41.对外国人限期出境

42.对外国人驱逐出境

43.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取缔

44.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

4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46.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5项)

1. 消防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4.内部单位安全检查

5.公务用枪及民用枪支的日常检查

七、行政确认(27项)

1.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3.血乙醇检验鉴定

4.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5.共同所有人变更登记

6.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登记

7.发动机变更登记

8.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9.机动车所有人在管辖区内迁移或变更联系方式备案

10.机动车注销登记

11.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2.辖区外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13.辖区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14.辖区外转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15.机动车抵押登记

16.驾驶证注销

17.户口登记

18.居民身份证签发

19.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20.对管制刀具认定

21.对仿真枪的认定

2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23.刻制公章核准

24.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25.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26.居住证签发

27.死亡登记

八、其他职权(11项)

1.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安全备案登记

2.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4.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5.驾驶证补证、换证

6.《身体条件证明》备案

7.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8.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9.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户口迁移审批

11.专职消防队设立


台前县民政局

(共53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7.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8.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9.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1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12.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11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社会团体有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4.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的处罚

6.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8.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9.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许可的处罚

10.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标志物的处罚

11.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7项)

1.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3.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4.老年人福利补贴

5.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6.对孤儿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行政检查(6项)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3.公墓年检

4.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管理

5.对城乡低保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11项)

1.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3.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5.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6.孤儿认定

7.撤销婚姻登记

8.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9.特困人员认定

1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1.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八、其他职权(6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2.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备案

3.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初审

4.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

5.养老机构备案

6.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台前县司法局

(共18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4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2.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罚

3.对司法鉴定人的处罚

4.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1项)

1.提供法律援助

六、行政检查(6项)

1.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管

2.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3.对法律和法律事务所的监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督

6.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7项)

1.基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初审、变更及注销的核准初审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行政复议

4.行政赔偿

5.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6.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7.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台前县财政局

(共39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17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8.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10.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11.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

1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1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1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5.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7.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2项)

1.单位不明确的县级非税收入征收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高)报名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9项)

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5.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会计监督检查

7.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8.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检查

9.财政预算管理监督

七、行政确认(1项)

1.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10项)

1.财政投资评审

2.财政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3.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4.会计管理工作

5.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6.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7.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认定和备案

8.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及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9.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变更签证进行确认

10.参与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台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42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3.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二、行政处罚(7项)

1.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3.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4.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5.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5项)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保险待遇给付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给付

4.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付

5.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六、行政检查(6项)

1.对全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工伤保险享受定期待遇资格核查

3.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检查

4.社会保险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

5.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6项)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5.确定有争议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

6.确认跨统筹地区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

八、其他职权(14项)

1.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2.集体合同审查

3.录用职工备案

4.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5.工伤认定

6.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7.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

9.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0.全县工伤人员工伤备案、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辅助器具审核

1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2.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计划审核

13.社会失业保险登记

14.创业担保贷款受理


台前县自然资源局

(共180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1.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6个子项)

3.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8.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9.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0.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1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12.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依据

13.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14.木材运输证核发

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行政处罚(121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5.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6.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展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处罚

1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5.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6.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7.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8.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19.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20.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1.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3.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24.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2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6.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27.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28.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29.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0.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3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33.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4.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35.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36.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3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38.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39.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40.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4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42.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43.不按规定缴纳育林金、植被恢复费的处罚

4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45.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46.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的;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的;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4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48.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49.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0.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5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5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5.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5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57.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58.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59.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0.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6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62.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63.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6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65.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6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67.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6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6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70.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71.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72.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73.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7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7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76.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7.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78.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9.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8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81.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8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83.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84.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85.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6.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87.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89.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0.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处罚

92.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的处罚

93.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95.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96.未按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97.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98.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99.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围垦、填埋湿地的处罚

100.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采砂、取土的处罚

101.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处罚

102.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103.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罚

104.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处罚

105.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06.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罚

107.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处罚

108.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或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9.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120.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21.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0项)

1.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2.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3.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4.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5.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6.加收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滞纳金

7.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8.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9.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0.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四、行政征收(4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2.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3.征收育林费       

4.植物检疫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2.负责对保护发展古树名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3.对本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做好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行政确认(6项)

1.不动产统一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5.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

6.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八、其他职权(21项)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查

2.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3.报省政府批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4.报省政府批准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5.市批农用地转用审查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级土地使用条件审

11.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复核(含土地整理、开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和复垦项目复核)

12.一次性开发200—4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13.测绘任务备案

14.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审核

1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转报

1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审定

17.集体林权流转项目备案

18.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9.对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20.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2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共68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5.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6.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含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7.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17项)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6.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1.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2.建设单位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1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5.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6.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7.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或者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或者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3项)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3.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4项)

1.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现场检查

2.监理企业动态考核现场检查

3.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4.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监督检查

5.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

9.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0.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

1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1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3.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4项)

1.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含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2.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含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房屋登记

八、其他职权(25项)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含预售变现售备案、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5.负责房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对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施工现场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7.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工程建设标准暨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勘察设计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9.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

10.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11.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办理

12.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5.物业管理备案(含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6.公租房租金收缴

1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含政府代管、业主资管)

18.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9.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包含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房屋合同、租赁登记备案)

20.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21.公用、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2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2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24.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2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维修资金房屋灭失退款、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台前县城市管理局

(台前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共636项)


一、行政许可(24项)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5.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8.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9.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16.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1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8.占用道路(桥梁)或其两侧、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行政许可

19.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行政许可

20.利用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批准

21.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的行政许可

22.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23.各类庆典的批准

24.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603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4.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6.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7.竣工验收后未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8.无资质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许可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11.骗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6.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担城市规划任务的处罚

17.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18.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19.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20.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1.在历史文化名城内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22.在历史文化名城内擅自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23.在历史文化名城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24.在历史文化名城内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25.在历史文化名城内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26.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27.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的处罚

28.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2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3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3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32.超越本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3.未取得资质、资格、执业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3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3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处罚

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3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41.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42.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43.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44.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4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4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50.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51.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2.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3.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5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5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56.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5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58.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59.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60.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61.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62.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6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66.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6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处罚

6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处罚

7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7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7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7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74.招标人未按规定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75.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76.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77.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78.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79.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80.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8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82.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8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8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8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86.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87.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88.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91.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9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9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9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95.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96.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97.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完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98.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99.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0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01.单位责任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10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0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0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05.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

106.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07.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108.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109.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处罚

110.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111.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11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1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14.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15.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16.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17.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18.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19.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120.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21.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22.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23.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2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25.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26.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27.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128.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

129.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130.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2.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3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35.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3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137.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138.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3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140.施工工地扬尘的处罚

14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处罚

14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43.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144.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145.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46.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47.违反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48.违反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49.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150.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51.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52.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5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5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15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156.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57.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158.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59.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6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16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162.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16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16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16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66.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167.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168.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169.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70.违反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7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7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7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4.建筑施工企业接受非法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5.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177.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7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处罚

179.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180.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18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182.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8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18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18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86.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18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188.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89.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90.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处罚

191.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192.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93.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94.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19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96.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197.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198.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199.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200.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20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20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20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04.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20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20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0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2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20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2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211.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212.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213.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14.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215.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216.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217.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18.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219.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220.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处罚

22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22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223.未取得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24.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名称未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未注册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有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未达到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的;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处罚

225.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226.房地产估价业务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处罚

227.未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228.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229.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30.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231.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232.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233.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234.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235.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23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237.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处罚

238.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239.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240.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4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24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43.办理物业管理承接手续时,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4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245.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246.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4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4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4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5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25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252.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253.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的处罚

254.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255.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25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257.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258.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259.房地产经纪服务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处罚

26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收取佣金;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不按规定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的处罚

26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处罚

262.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263.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264.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6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26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267.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268.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26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270.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7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272.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273.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274.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75.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处罚

276.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处罚

277.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278.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79.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28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8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282.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28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28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8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86.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28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8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289.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290.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29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92.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29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294.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295.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296.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29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298.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299.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30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0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30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0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30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30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30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30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30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309.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310.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311.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31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313.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314.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315.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316.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317.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318.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319.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320.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21.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322.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323.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24.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325.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326.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27.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32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32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330.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331.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33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333.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334.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3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33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337.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338.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339.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34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没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的处罚

341.建设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342.建设单位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未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擅自改变的处罚

343.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344.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345.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处罚

346.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347.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348.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349.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350.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5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35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35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35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35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35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35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35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桥梁上行驶的处罚

35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36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6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36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36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364.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365.未按规定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366.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处罚

367.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368.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处罚

369.其他地下管线穿通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处罚

370.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处罚

371.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372.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373.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374.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处罚

375.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376.擅自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处罚

377.擅自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的处罚

378.擅自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处罚

379.擅自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380.擅自将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处罚

381.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382.未按规定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处罚

383.未按规定对公共建筑附近公厕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384.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385.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386.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387.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388.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389.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390.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391.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完好清晰标志的处罚

392.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393.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394.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395.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396.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397.对承载能力下降的桥梁或危桥,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398.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399.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400.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40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40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40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40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0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0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07.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08.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409.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410.违法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411.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处罚

412.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413.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414.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415.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416.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417.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418.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1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42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421.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42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42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

42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425.城市垃圾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426.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427.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428.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429.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43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建设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431.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432.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433.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434.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435.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436.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437.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38.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439.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40.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44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44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44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服务的处罚

444.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445.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446.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447.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448.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449.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450.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45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452.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45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454.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45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456.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457.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458.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459.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60.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461.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46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处罚

463.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464.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465.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

46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46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468.年检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469.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470.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47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47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47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47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47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47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477.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478.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479.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480.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481.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482.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483.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484.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485.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48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487.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488.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489.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490.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49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492.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49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49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495.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496.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497.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498.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499.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处罚

500.擅自改动城市居民住宅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处罚

501.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处罚

502.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处罚

503.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504.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505.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506.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507.未取得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508.白蚁防治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50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5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没有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处罚

511.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没有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罚

512.违反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513.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1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515.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516.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517.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518.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519.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20.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521.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522.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23.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524.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525.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526.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52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52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52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53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3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3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53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53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535.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536.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537.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538.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539.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40.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4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542.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43.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544.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54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546.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547.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548.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549.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550.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551.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552.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553.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554.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555.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556.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57.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5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559.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560.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561.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562.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563.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564.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565.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66.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567.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568.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569.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70.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57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572.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57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57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575.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576.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577.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578.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579.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580.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581.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582.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583.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584.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585.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58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587.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58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589.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590.业主必须依法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处罚

591.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592.监理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593.监理单位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能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94.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595.监理单位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596.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597.装修装饰人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598.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599.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处罚

600.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601.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法要求或者同意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处罚

602.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603.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2项)

1.查封施工现场

2.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1项)

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八、其他职权(6项)

1.省、市级园林单位(居住区)评比

2.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3.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4.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5.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台前县交通运输局

(共284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1.施工图批复(只限于乡、村道路)

2.施工许可(乡道、县道县级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许可

4.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6.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7.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作业、活动审批

9.船舶载运卸危险物的适装许可

10.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许可

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2.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15.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行政处罚(216项)

1.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3.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5.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6.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7.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8.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施工、监理、验收的处罚

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0.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的按合格验收的处罚

11.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2.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的处罚

1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5.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处罚

16.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7.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18.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1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2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规定压缩工期的处罚

2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特别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罚

2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严格实施监理的处罚

23.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4.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在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25.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26.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建筑物的处罚

2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8.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9.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3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的;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3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3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处罚

33.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4.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35.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36.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37.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3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39.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40.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1.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2.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43.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44.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45.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46.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47.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9.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0.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5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52.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53.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5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的处罚

5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5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5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58.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59.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60.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61.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处罚

62.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处罚

6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65.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处罚

66.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67.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68.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处罚

6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70.不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处罚:(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71.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处罚:(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7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7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7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处罚

75.(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7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7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78.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7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8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

81.(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8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8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8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85.(路面检查中发现的)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8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87.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88.(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89.货运源头单位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9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91.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92.(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9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94.(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95.(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处罚

96.(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97.(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98.(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99.(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100.(路面检查中发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1.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10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103.(路面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104.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5.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10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07.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10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0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10.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11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11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11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115.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1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11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1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19.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120.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121.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122.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12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24.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25.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2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2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12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29.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130.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31.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132.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33.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134.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35.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36.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37.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138.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139.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140.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

141.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14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143.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44.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145.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14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47.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14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49.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15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5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15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153.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154.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5.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156.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157.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58.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15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16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16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16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6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16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165.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166.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167.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对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168.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169.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

170.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71.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72.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173.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174.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175.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76.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177.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或者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178.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79.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或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或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或船舶在纠正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或未按照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或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或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180.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18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82.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183.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8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185.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186.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187.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188.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189.对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的;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190.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91.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业务许可、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2.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处罚

19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194.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19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196.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197.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198.对船舶报废后,未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处罚

199.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处罚

200.暂扣渔船的处罚

20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202.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203.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04.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205.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06.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的处罚

207.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的处罚

208.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的处罚

209.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的的处罚

210.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的处罚

211.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212.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214.违反规定,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215.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216.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3项)

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2.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3.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

4.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5.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6.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7.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

8.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

9.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10.制止车辆超载行为,对超载客运车辆安排旅客改乘,对货运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1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12.暂扣无证经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运输车辆

13.责令擅自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的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辆立即停驶

14.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15.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需要立即清除公路上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立即代履行清除

16.强制拆除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

18.强制拆除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19.代履行补种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能及时补种

20.代履行拆除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1.代履行拆除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设施

22.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3.代履行经批准实施超限运输,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运输单位采取防护措施

24.扣留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2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26.对可能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浮动设施、船员的行政强制

27.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强制

28.强制拖离违反规定的船舶

29.拆除违反规定船舶的动力装置、暂扣违反规定的船舶或设施

30.强制打捞沉船、沉物

31.对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责令拆解

32.扣留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

33.代履行对载运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自行卸载、分装的,代为卸载、分装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2项)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2.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管理需要的公路路口,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5.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6.客运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7.客运站经营活动检查

8.客运车辆年度审验检查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10.配发道路运输证审验

11.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12.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8项)

1.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对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必要时派员护送

4.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公路档案

5.责令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以通报

6.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7.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8.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台前县水利局

(共102项)


一、行政许可(16项)

1.取水许可

2.水域滩涂养殖证

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4.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

5.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墟围堤审批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1.河道采砂许可

1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行政处罚(65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7.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8.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9.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0.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1.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虚渣等的处罚

1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5.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16.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17.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的处罚

18.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19.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或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工程安全或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20.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21.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22.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2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2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25.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26.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27.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28.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29.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30.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31.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33.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施设的处罚

34.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35.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36.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37.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38.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39.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40.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41.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42.对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43.对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44.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45.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46.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者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47.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的处罚

4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9.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5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5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5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5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5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56.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5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8.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9.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6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6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62.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63.经营、冼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64.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65.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7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

5.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6.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7.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四、行政征收(1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2项)

1.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2.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八、其他职权(10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4.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审查

5.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6.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9.水事纠纷调解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

(共144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5.执业兽医注册

6.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7.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9.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0.农药经营许可

11.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

1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84项)

1.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2.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5.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7.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8.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9.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1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2.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3.违规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4.屠宰、经营、运输、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15.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6.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7.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8.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9.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20.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22.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3.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4.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25.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6.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7.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28.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9.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0.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1.对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32.对操作与本人驾驶证件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机型不符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33.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未审验或被吊销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

34.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35.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处罚

36.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处罚;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37.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38.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39.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40.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1.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42.生鲜乳收购者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4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4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5.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4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4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8.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49.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5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54.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5.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56.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7.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58.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9.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60.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61.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62.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及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63.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6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65.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66.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7.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68.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69.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70.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71.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72.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73.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74.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7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76.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77.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78.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79.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8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8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8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8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84.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1项)

1.扣留、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3.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8.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9.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0.扣押违规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1.扣押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2项)

1.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给付

2.对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给付

六、行政检查(15项)

1.植物检疫检查

2.种子监督检查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4.农产品监督抽检

5.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6.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7.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8.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9.农药监督检查

1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11.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

12.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13.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1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15.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行政确认(2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2.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八、其他职权(18项)

1.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2.植物检疫备案

3.产地检疫

4.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5.受委托生产种子

6.受委托代销种子

7.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8.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监测

9.台前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10.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案审核批准

11.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与服务

12.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13.种子质量检验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备案

15.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16.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17.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18.农机销售者三包管理


台前县商务局

(台前县招商服务局)

(共13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10项)

1.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处罚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处罚

3.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5.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物品行为的处罚

6.家庭服务机构未在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7.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的处罚

8.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9.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处罚

1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备案初审复核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台前县文物局)

(共188项)


一、行政许可(16项)

1.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和电视剧制作许可(初审)

3.国有馆藏文物借用审核(批)

4.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

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审批

7.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批

8.国家二级裁判员审批

9.国家二级运动员审批

10.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11.市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

12.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13.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

14.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的企业的设立、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5.一次性内资准印证核发

16.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二、行政处罚(162项)

1.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2.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4.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5.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6.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见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1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3.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1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1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1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19.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2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2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2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23.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2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2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27.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处罚

2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29.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在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中含有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人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30.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1.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的;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32.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3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在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3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处罚

3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36.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处罚

37.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3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39.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处罚

40.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处罚

41.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4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43.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44.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5.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6.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7.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48.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没有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处罚

49.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50.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5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52.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53.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54.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55.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56.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57.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58.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59.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60.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61.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62.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63.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64.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65.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6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6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68.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69.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70.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71.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72.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73.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4.未经考古勘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75.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76.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77.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78.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79.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80.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81.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规播放、转播、传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82.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8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8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85.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规定,或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从事违规活动,或无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处罚

86.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87.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88.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89.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0.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91.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9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9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9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9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96.造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及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规定制度的处罚

9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98.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99.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100.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10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02.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以及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103.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10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05.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106.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07.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108.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9.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110.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111.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11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113.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11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15.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16.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117.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18.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19.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120.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21.关于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2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1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24.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2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12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127.出境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2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129.出境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30.出境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31.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132.旅行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处罚

133.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134.领队人员未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135.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不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136.取得相应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能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137.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138.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等,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139.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的处罚

140.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41.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2.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14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4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145.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印刷或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处罚

146.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147.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4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49.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5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5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152.侵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处罚

153.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154.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规定从事有关活动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

155.委印单位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15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的;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157.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复制单位、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158.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的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159.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160.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161.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

162.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进行登记保存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3项)

1.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

2.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3. 文物认定

八、其他职权(5项)

1.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2.文化类社会组织登记业务资格审查及初审年审

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5.国有馆藏文物借用、交换审核(批)


台前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共178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医疗机构许可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3.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8.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9.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10.三孩生育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133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拒不校验的处罚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4.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5.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但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8.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10.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1.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12.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13.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14.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5.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6.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7.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的处罚

18.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19.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20.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21.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2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有关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处罚

2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2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25.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26.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27.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28.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29.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30.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31.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34.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35.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3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37.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38.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39.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40.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41.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42.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43.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44.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45.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46.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4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48.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处罚

5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52.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3.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免疫经费管理制度侵占、挪用计划免疫经费的;擅自提高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的处罚

54.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能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处理的处罚

55.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6.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的处罚

58.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59.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60.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61.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62.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63.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6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卫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6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6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67.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68.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69.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70.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7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72.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73.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74.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75.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76.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77.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7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79.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80.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8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82.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83.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84.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85.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86.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87.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或者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88.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89.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90.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9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92.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9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9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95.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9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或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97.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98.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99.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100.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01.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02.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03.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04.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05.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处罚

106.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07.经《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处罚

108.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10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110.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处罚

111.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

112.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处罚

113.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114.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115.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处罚

116.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117.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11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3、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5、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6、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7、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8、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9、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处罚

119.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120.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12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12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2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2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125.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12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127.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128.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29.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3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1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132.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13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3项)

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2.对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强制

3.对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强制

4.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强制

5.对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或提供场所的强制

6.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强制

7.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强制

8.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9.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10.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强制

1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强制

12.对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13.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2项)

1、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2、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行政检查(4项)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4项)

1.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2.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八、其他职权(12项)

1.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4.继续教育项目评审、批准

5.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

6.中医科研机构设置审核

7.《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8.《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9.责任制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10.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11.中医诊所备案

12.组织艾滋病检测点验收


台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共21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1项)

1.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16项)

1.部分农村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3.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6.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7.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8.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9.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10.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2.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1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1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15.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16.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给付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4项)

1.残疾军人备案及新办、补办、调整伤残等级申报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材料的申报

3.烈士评定材料的调查核实上报

4.对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处理


台前县应急管理局

(共139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124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7.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9.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20.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2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2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2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2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2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3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3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3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34.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5.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6.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37.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38.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39.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0.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4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4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44.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4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4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4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4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50.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1.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2.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5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54.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5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5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6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6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62.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

63.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6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65.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66.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67.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68.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6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70.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7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2.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3.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74.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75.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76.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的处罚

7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8.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9.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0.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8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83.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8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8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8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8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或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90.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9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9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3.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95.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96.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97.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98.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99.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100.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101.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10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103.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104.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105.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106.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107.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11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1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116.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1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1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1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

12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2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2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23.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24.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项)

1.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4.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1项)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六、行政检查(3项)

1.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5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台前县审计局

(共17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项)

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2项)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检查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调查

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0.《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1.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12.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台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前县知识产权局)

(共741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企业核准登记、变更、注销

2.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使用登记)

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办

7.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

8.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9.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

10.专项计量授权

二、行政处罚(658项)

1.企业、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无照经营的处罚

3.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4.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5.违反产品标识规定的处罚

6.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7.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违反广告、直销、粮食行政(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9.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医疗广告违法的处罚

11.药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12.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的处罚

13.农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4.兽药广告违法的处罚

15.酒类广告违法的处罚

16.户外广告违法的处罚

17.烟草广告违法的处罚

18.房地产广告违法的处罚

19.食品广告违法的处罚

20.广告语言文字违法的处罚

21.假冒、冒用、伪造、仿冒或误导是他人产品的处罚

22.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3.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处罚

2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25.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26.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处罚

27.以不正当方式划分市场、限定商品销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28.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29.商业诋毁的处罚

30.指定经营和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31.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经营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争的处罚

32.对串通招投标的处罚

3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34.在政府采购中以不正当方法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35.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处罚

3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37.对以协议方式实施联合垄断经营的处罚

38.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的处罚

3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40.拒绝、拖延消费者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换货、退货的处罚

41.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42.直销产品上未标明价格或者标示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43.直销员未按规定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44.未按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45.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46.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47.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48.直销企业出现重大事项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49.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50.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51.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52.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53.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54.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55.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的处罚

56.烟草经营违法的处罚

57.经营走私物品的处罚

58.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经营的处罚

59.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60.非法经营、处置金银的处罚

61.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2.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的处罚

63.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翻新产品的处罚

64.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65.对故意毁损人民币及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66.违反《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的处罚

67.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68.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69.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70.对种子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数据和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相关档案、备案的处罚

71.棉花交易市场的设立、建设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2.在棉花收购和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73.经纪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处罚

74.未按规定附签名或明示执业人员情况,向工商机关提交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罚

75.对委托人隐瞒重要事项、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或进行经纪业务的处罚

76.经纪人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处罚

77.擅自、非法设立机构、场所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8.未按规定从事文物经营、拍卖、购销的处罚

79.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80.擅自或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81.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2.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或欺骗、胁迫旅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83.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84.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5.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86.擅自经营、出口、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87.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88.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89.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9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91.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非法获得商业秘密、未按规定备案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处罚

92.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发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公告的处罚

93.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处罚

94.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登记、备案、审查、报告、管理和使用信息的处罚

95.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报送资料的处罚

96.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处罚

9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处罚

98.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99.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的处罚

100.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违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规定的处罚

101.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

102.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的处罚

10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04.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

105.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106.对特殊标志违法使用及侵权的处罚

107.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108.对商标代理人违法的处罚

109.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有效管控的处罚

110.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1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12.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113.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114.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15.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1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1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18.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19.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20.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12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12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1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12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12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2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12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2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129.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0.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13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3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134.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3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136.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37.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38.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139.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140.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14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142.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43.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144.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14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46.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147.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148.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149.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50.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15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5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5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5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55.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156.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57.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8.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5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60.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61.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162.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63.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6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65.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166.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67.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168.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69.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70.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17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172.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73.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7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75.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76.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77.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78.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179.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80.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181.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182.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183.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18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85.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186.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18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88.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189.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190.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191.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192.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193.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194.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195.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196.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97.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98.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199.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200.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201.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202.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203.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204.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205.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206.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207.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208.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09.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2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211.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12.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213.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214.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15.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216.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217.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218.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219.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20.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221.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222.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223.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224.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225.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226.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27.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228.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29.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230.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231.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232.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33.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234.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3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236.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37.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38.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239.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240.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241.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242.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43.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244.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245.认证培训机构不按规定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46.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47.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248.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49.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250.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处罚

25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25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25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25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255.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256.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257.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258.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259.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260.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261.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262.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263.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64.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265.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266.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处罚

267.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268.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269.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处罚

27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27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272.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273.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274.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275.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276.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277.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278.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279.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8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281.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282.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83.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84.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85.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86.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287.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28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289.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290.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处罚

291.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92.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93.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294.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95.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296.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297.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298.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99.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300.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301.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302.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303.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304.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05.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306.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307.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308.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309.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310.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311.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证的企业加工棉花,或有资格证的企业为未取得加工资格证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提供便利

31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31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14.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315.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316.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317.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318.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处罚

319.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的处罚

320.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2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22.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323.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24.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2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32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32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328.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29.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30.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331.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332.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处罚

333.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34.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35.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33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337.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338.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339.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340.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34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34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的处罚

34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的处罚

34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34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的处罚

346.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的处罚

347.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的处罚

348.食品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的的处罚

349.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的处罚

350.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51.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352.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53.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35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保健食品的处罚

35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56.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57.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358.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359.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60.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保健食品的处罚

361.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62.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6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6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36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36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367.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处罚

368.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未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369.进口的保健食品未经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70.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71.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7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保健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73.生产经营转基因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37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375.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376.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37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78.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7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38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381.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的处罚

38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38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38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38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386.发生保健食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38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388.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38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39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39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9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9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394.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39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39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保健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39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398.抽样产品标称的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39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的处罚

40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不按规定及时履行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的处罚

40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02.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403.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召回的处罚

404.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05.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的处罚

406.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0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408.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就地销毁的处罚

409.保健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未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的处罚

41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41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41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41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41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415.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416.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

41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18.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1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420.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421.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42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2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424.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处罚

42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426.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427.在城乡集贸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428.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29.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43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43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3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43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43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43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43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43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39.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40.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41.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44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4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44.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445.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446.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447.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44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49.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450.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45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452.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453.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454.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455.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456.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457.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458.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459.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460.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461.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462.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46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464.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465.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466.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467.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68.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6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470.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47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47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73.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474.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47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47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477.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78.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47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80.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48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48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8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48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48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486.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487.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488.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489.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490.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491.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492.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493.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494.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495.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49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49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49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49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50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501.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50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503.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504.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50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50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507.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508.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509.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510.化妆品的销售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用语的处罚

511.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512.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513.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514.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515.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516.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处罚

517.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处罚

518.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19.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处罚

520.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521.对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522.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处罚

523.对检验检测机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524.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525.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52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2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52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529.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530.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3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53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533.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53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535.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536.当事人拒绝、拖延提供,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537.对经营者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538.对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53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督检查的处罚

540.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处罚

54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处罚

54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处罚

54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处罚

54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处罚

54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54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547.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548.对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实行登记管理而进行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549.对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处罚

550.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处罚

551.对经营标识不符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52.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553.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处罚

554.对小经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处罚

555.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556.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处罚

557.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处罚

558.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559.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560.对小作坊和小经营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561.对小作坊和小经营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562.对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563.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564.对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65.对销售者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和不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处罚

566.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67.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568.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未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69.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570.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处罚

571.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572.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的处罚

573.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的处罚

574.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575.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576.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处罚;

577.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578.对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的处罚

579.(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580.(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581.(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处罚

582.(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处罚

583.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84.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585.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处罚

586.对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587.对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的处罚

588.对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589.对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590.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59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592.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593.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594.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59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596.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59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98.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处罚

599.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

600.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处罚

60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60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603.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处罚

604.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605.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处罚

606.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处罚

607.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608.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60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610.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611.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612.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613.对食品生产者提供抽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614.对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615.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616.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处罚

617.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未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的处罚

618.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限期使用的商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619.对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未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20.对销售的进口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的处罚

621.对销售的进口商品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未附有中文说明书的处罚

622.销售的进口商品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的处罚

623.销售的进口商品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未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的处罚

624.对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625.对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处罚

626.对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的处罚

627.对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处罚

628.对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629.对销售者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630.对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的处罚

631.对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处罚

632.对销售者未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633.对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未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634.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6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636.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637.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638.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639.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640.对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641.对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642.对制造企业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643.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644.对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处罚

645.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646.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47.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48.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649.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650.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651.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652.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予以处罚

653.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654.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按照“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进行相关行为的处罚

655.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656.对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起重机械的处罚

657.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658.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4项)

1.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物品及相关证据

3.查封、扣押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4.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没收违反《金银管理管理条例》的财物

5.查封、扣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

6.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销的物品和场所

7.扣押、查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物品、场所

8.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9.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0.查封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及扣押、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1.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2.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1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4.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15.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16.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17.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1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9.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22.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3.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24.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价格)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4项)

1.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3.对涉嫌违法场所实施的检查

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5.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6.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8.食品监督检查

9.食品抽样检查

10.药品监督检查

11.药品抽验检查

12.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13.价格监督检查

14.反价格垄断调查

七、行政确认(4项)

1.股权出质登记

2.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3.动产抵押物登记

4.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31项)

1.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

2.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3.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4.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的监管

5.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7.对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不当行为的管理

8.对特殊标志侵权的民事赔偿的主持调解

9.对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0.对世博会标志侵权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

11.对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监管

1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1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14.网络商品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

15.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辖权协调

16.组织消费维权调解

17.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18.核对参加医疗设备集中采购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

19.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20.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21.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22.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2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4.计量器具鉴定费

2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纺织品、服装检验费)

26.产品质量检验费

37.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办法

28.计量器具检定

29.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30.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31.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台前县统计局

(共13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行政处罚(7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仍未提供的处罚

4.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收检查的处罚

6.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的处罚

7.对伪造、编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登记保存检查对象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1项)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八、其他职权(2项)

1.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2.县政府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台前县医疗保障局

(共22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项)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3项)

1.划拨医疗生育保险费及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2.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3.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3项)

1.医疗保障待遇支付

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3.对城乡居民实施医疗救助

六、行政检查(3项)

1.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3.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七、行政确认(2项)

1.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2.对医保医师的资格认定审核

八、其他职权(9项)

1.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鉴定(分普通病种和特殊病种)

2.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

3.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

4.选择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5.县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

6.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

7.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

8.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体检审核

9.调整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标准


台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6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6项)

1.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核准

2.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核准

3.财政扶贫资金搬迁扶贫补助到户项目核准

4.财政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周转到户项目核准

5.财政扶贫资金小额信贷贴息到户项目核准

6.财政扶贫资金雨露计划培训到人项目核准

八、其他职权(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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