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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07号台前环保局关于濮阳洞宝钎具有限公司年加工300吨钎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4-10
浏览量:6637
濮阳洞宝钎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洞宝钎具有限公司年加工300吨钎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58)均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洞宝钎具有限公司年加工300吨钎杆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项目总占地面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1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2019-410927-35-03-05473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建设,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砂轮切割粉尘,抛丸粉尘经抛丸强化机自带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固定砂轮切割工位,砂轮切割机前应设挡板,并在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引入抛丸粉尘排气筒排放,其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冷却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本项目加热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清洗废水通过盐水蒸发器加热使水分蒸发,硝盐回用于盐浴回火,蒸发的水分冷却后收集循环使用;生活污水依托永甲实业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经污水管网进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梁庙沟,最终汇入金堤河。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减震、厂房隔音、加之距离衰减后,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及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固废有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丸、废防锈油、废液压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项目单位要设置1座10m2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丸分类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设置1座5m2危废暂存间,废防锈油、废液压油使用密闭容器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有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室的设计运行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执行。

五、根据建设项目总量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58),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11t/a,NH3-N:   0.0001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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