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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12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关于河南省鹏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羽毛水洗 全自动生产线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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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鹏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瀚辰(辽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鹏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羽毛水洗全自动生产线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074)均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鹏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羽毛水洗全自动生产线一条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西环路西河南省鹏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120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1.5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19-410927-19-03-0528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选址符合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车间恶臭、除灰及分拣工序产生的的羽绒粉尘。产生的恶臭依托一期工程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在分拣机上方设置集气罩,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生产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3、噪声。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全自动控制水洗机、冷却除灰机、分拣机、打包机等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音、绿化吸声及距离衰减后,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产生固废主要为袋式收集、灰房沉降粉尘,则定期清理,暂存至厂区一般固废1x50m2堆放场,定期送台前县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五、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074),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t/a,NH3-N:   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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