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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关于台前县恒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工业塑料包装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2020-05-15
浏览量:6414
台前县恒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瀚辰(辽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恒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工业塑料包装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恒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工业塑料包装桶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凤台大道北侧西路40号。项目占地面积3000m2,总投资400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号为(2020-410927-29-03-001337),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性质符合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注塑及印刷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废料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建设单位要在注塑机注塑出口处设置集气罩,通过负压引风机将废气引入“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一体机进行处理”,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限值;在破碎机上方均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密闭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即1.0mg/m3)。

2、废水: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水主要为主要为注塑机循环冷却水和生活用水。注塑机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污水污,依托台前县昌博路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噪声影响主要为破碎机、空压机、注塑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噪声设备均位于室内,在采取加强车间隔声、基础减振及加强厂区周围绿化,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粉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设一座20m2临时固废堆场,不合格品及收集粉尘集中收集暂存后重新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设置消防器材,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七、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污染事故或严重扰民现象,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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