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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23号关于台前县续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年加工LED车灯700000只、汽车充电机600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5-27
浏览量:5972
台前县续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续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年加工LED车灯700000只、汽车充电机600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备案表(项目备案编号:4109000127)均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续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年加工LED车灯700000只、汽车充电机60000台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凤台大道宏伟电机2-3层,占地面积900m2,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20-410927-36-03-00551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和选址符合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主要为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尘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利用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受纳水质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金堤河。

3、噪声。营运期,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恒温烙铁、打气泵、攻丝机等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消音、降噪措施后,确保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其余三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固废。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及产品、废旧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员工生活垃圾,不合格的原材料配件及产品、废旧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暂存于1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五、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127),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096t/a,NH3-N:   0.0005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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