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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37号 关于台前县鑫训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6-23
浏览量:7549
台前县鑫训油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鑫训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鑫训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加工项目位于台前县凤台大道与长财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占地面积83333.75m2,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19-410927-13-03-06382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和选址符合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清理、筛选、蒸炒、压榨油脂和浸出工序废气。清理、筛选、蒸炒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治理+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粕包装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清理、筛选、蒸炒和粕包装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压榨油脂废气经“油雾净化处理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浸出工序有机废气要经“冷凝器回收+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压榨油脂和浸出工序外排废气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附件1关于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精炼车间产生的臭气经“碱液喷淋+UV光氧催化+15m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过“生物除臭装置+添加除臭剂”处理,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等,厂界臭气排放速度和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限值;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附件5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受纳水质要求。

3、噪声。营运期,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噪声,通过提升机、破碎机、榨油机、过滤机、精炼锅、脱色塔等设备经距离衰减、建筑物阻挡吸音等环保措施后,项目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三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本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清理工序杂质、废白土、精炼车间油脚、滤渣、毛油过滤杂质、废包装材料、废导热油和废活性炭。项目单位建设一座30m2一般固废暂存间,毛油过滤杂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设置一座危废暂存间,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标准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2682t/a,NH3-N:0.0134t/a,SO2:0.0115t/a,NOx:0.0359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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