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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41号关于台前县后方乡福星相框加工厂年加工20万个相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8-26
浏览量:7052
台前县后方乡福星相框加工厂:

你公司上报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后方乡福星相框加工厂年加工20万个相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后方乡福星相框加工厂年加工20万个相框项目位于台前县后方乡东王坊村,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5.5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为:(2020-410927-29-03-05214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性质符合台前县后方乡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注塑工序机废气。建设单位在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引至“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同时要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1座36m3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5m3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村民定期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3、噪声:营运期主要为设备机械噪声及空气动力性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值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废UV灯管、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项目单位要建设一座10m2一般固废暂存间,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暂存后定期外售;建设一座5m2危废暂存间,废UV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00t/a,NH3-N  0.0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污染事故或严重扰民现象,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九、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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