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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42号 关于台前县航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年分拣500吨羽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08-26
浏览量:6861
台前县航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航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年分拣500吨羽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航羽羽绒有限公司年分拣500吨羽绒项目位于台前县侯庙镇金庄村,占地面积4000m2,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2020-410927-19-03-0474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和选址符合侯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揉绒粉尘和分拣粉尘、装卸粉尘。揉绒工序要在密闭房间进行,揉绒粉尘和分拣粉尘收集后经“脉冲式袋式除尘器+20m高排气筒”排放;装卸粉尘要在密闭车间进行,做到文明装卸,减少物料落差,对于原辅材料和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限值标准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生产不涉及用水,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附近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3、噪声。营运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单箱分绒机、五箱分绒机、揉绒机、拼包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企业采取源头控制、合理布局、针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和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的下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灰房收集的粉尘以及职工生活垃圾。下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灰房收集的粉尘经分类集中收集后外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处定期清运;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 t/a、NH3-N:0.00t/a、SO2:0.00t/a,NOX:0.00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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