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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46 号关于台前县吴坝供销合作社加油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10-13
浏览量:6788
台前县吴坝供销合作社加油点:

你加油点上报的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台前县吴坝供销合作社加油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清水河乡银河加油点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清水河乡清水河村。项目总占地面积700m2,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6万元。该项目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代码:2020-410927-52-03-038199。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台前县清吴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加油点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加油点应完全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过往车辆产生的扬尘、汽车尾气和成品油储存、卸油、加油作业过程逸散的非甲烷总烃,项目要采用地埋式储油罐,减少非甲烷总烃的跑、冒、滴、漏,各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员工及过往车辆乘载人员产生的洗漱废水,项目单位要建设1座5m3化粪池,洗漱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沤制农家肥,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成品油运进时油罐车的行驶噪声、加油车辆的噪声以及加油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吸声措施。通过采取车辆进站时减速、设置禁鸣标志,噪声排放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营运期产生的固废,生活垃圾、油罐清理的油泥、废石棉布、废消防布清洗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油罐清理产生的油垢、清洗废液等废物、滴漏时用废石棉布、废消防布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5、风险防范措施。按消防、加油站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并采取防渗、防火、防爆、防雷、防漂浮等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机率,保护工作人员、周围居民和所在区域环境的安全。建立员工清洁生产与环保意识,提高员工落实清洁生产措施的素质;规范操作,减少粗放式作业导致的各种“跑冒滴漏”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站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七、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污染事故或严重扰民现象,必须立即停产运营。

九、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20年10月12日(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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