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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51号关于台前县后方乡亿鑫水磨石地砖厂年产30万平方米水磨石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10-13
浏览量:7431
台前县后方乡亿鑫水磨石地砖厂:

你厂上报的由河北安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后方乡亿鑫水磨石地砖厂年产30万平方米水磨石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前县后方乡亿鑫水磨石地砖厂年产30万平方米水磨石地砖项目位于后方乡元官集村69号,总投资30万元,占地面积1333.34m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2020-410927-30-03-049934),符合台前县后方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你厂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你厂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卸料扬尘、配料搅拌粉尘等。原料堆放、装卸等生产过程要求全部在密闭砂石库内进行,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沉降在砂石库内,同时设置干喷雾抑尘设施;要在搅拌机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搅拌和配料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机+脉冲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标准限值。

2、废水:运营期产生的主要为磨平废水、设备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磨平废水、设备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回用于搅拌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附近村民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运营期主要是搅拌机、压砖机、磨机等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a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残次品、废包装袋、废机油、废液压油以及生活垃圾。其中,残次品属于一般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用于建材原料等综合利用;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经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区垃圾桶内,定期由环卫清运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无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厂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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