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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52号关于台前县夹河乡三佳相框材料厂年加工30万套相框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10-13
浏览量:6606

台前县夹河乡三佳相框材料厂:

你厂上报的由郑州市东方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夹河乡三佳相框材料厂相框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夹河乡三佳相框材料厂相框材料加工项目位于台前县夹河乡楚庄村056号,总投资2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为:2020-410927-20-03-041587),符合夹河乡总体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厂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厂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营运期主要切割工序粉尘、刨平工序粉尘和包覆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切割工序和刨平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软管+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包覆工序废气产生点上方设置集气罩(周边设置覆盖作业面的耐高温透明软帘进行局部围闭),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营运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有机废气还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要求。

2、废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村民农田施肥,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电锯、四面刨、包覆机、分切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车间隔声,对各机械设备增设减振基础,加强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厂界噪声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切割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及碎屑、刨平工序产生的粉尘、碎屑,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包括:废胶桶、废胶桶内膜、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厂内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给环卫部门进行处理。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不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厂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待土地性质调整为工艺建设用地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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