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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56号关于台前县华鑫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饲料6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10-13
浏览量:6813
台前县华鑫饲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前县华鑫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饲料6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台前县华鑫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饲料6000吨建设项目位于吴坝镇S101省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北2000m路东,占地面积8667平方米,投资60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020-410927-13-03-061660),占地为建设用地,符合吴坝镇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废气(恶臭气体、油烟及非甲烷总烃)以及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预熔、熬炼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汽水分离器+冷凝器”处理后进入废气净化系统,其他废气经负压收集直接进入废气净化系统,废气净化系统采用“油烟净化器+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再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油烟、非甲烷总烃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标准限值;燃烧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15m高排气筒”处理排放,燃烧烟气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新建燃气锅炉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9]82号)和《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附件5要求。

2、废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冷凝废水、车间及设备清洗废水和真空机组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理用于周边农田肥田。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规模不小于10m3/d,污水处理站应采用“格栅+隔油+气浮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斜管沉淀”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暂存清水池回用,处理后废水要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循环冷水补水水质要求,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不的擅自外排。

3、固废:营运期固废主要包括导热油炉更换的废导热油、隔油池及气浮产生的废油、隔油池沉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职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当地垃圾中转站,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污泥经脱水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隔油池沉渣、废油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4、噪声:本项目运营期间噪声主要来源于破碎机、榨油机等设备运行时的噪声,经墙体隔音、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生活总量控制指标均为:SO2:0.1440t/a、NOX:0.4490t/a、VOCS:0.2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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