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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0〕59号关于濮阳市鼎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汽车电缆电线1亿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0-10-23
浏览量:6546
濮阳市鼎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北安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市鼎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汽车电缆电线1亿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市鼎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汽车电缆电线1亿米建设项目位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长庆路1号,占地面积1333.34m2,总投资8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在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号:2020-410927-36-03-070179),符合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废气主要为挤出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沾锡过程中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废气、喷码过程中产生少量有机废气。项目单位要在挤出机、注塑机挤出头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排放速度和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附件2限值;沾锡车间安装移动式烟尘净化器,用于净化锡及其化合物废气,无组织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0.24mg/m3)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水,生产车间设置2个200L循环水箱,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要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满足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受纳水质标准。

3、噪声:营运期主要为挤出机、束丝机、绞线机、剥线机、车床、风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经安装减振垫、墙体隔音、风机加装消声器、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灯管等。要求设置5m2一般固废暂存区,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外售;危废固废主要是废活性炭、废灯管,设置一座设置2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存储排放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本项目新增生活总量控制指标均为:COD:0.0038吨/年、NH3-N:0.0002吨/年、VOCS:0.02吨/年。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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