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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20〕4号关于建档立卡贫困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试 行)

来源:县政府办2020-05-27
浏览量:68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07号)以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濮政办〔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重度(一级、二级)(以下简称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稳定脱贫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脱贫攻坚新部署、新要求,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改善建档立卡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针对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特殊性、差别化的服务需求,采取居家邻里照护的形式,为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最终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16—59周岁之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并且不具有就业能力的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兜底脱贫。

三、服务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6-59周岁之间的无生活自理能力、无就业增收能力、家庭无稳定收入的,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申请:

(一)无配偶或丧偶无子女、无抚养人独立生活或依靠父母、兄弟姐妹和亲属抚养。

(二)有配偶且配偶重残又有未成年子女就学或成年子女重残。

四、服务形式

居家邻里照护是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出村,分散依托给亲属(一般为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或邻居在家照护的一种方式。可以居住在本家中也可以居住到照护服务人家中。照护服务人为符合条件的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顾和护理,并负责残疾人的衣食起居及护理等工作。

凡符合照护条件的拟享受居家邻里照护的残疾人,需将其领取的低保待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国家政策性补助的资金作为生活费,可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照护服务人作为生活费管理使用。

五、人员确认和机构运营

居家邻里照护服务人员的确认要遵从残疾人本人和照护服务人家庭的双向选择意愿,选择和残疾人有亲戚关系且居住较近、身体健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本村居民,贫困户优先,特殊情况也可以到外村亲戚家居住,把整合后残疾人应享受的全部或部分各种政策性补贴作为生活费,再由县财政为照护人每月发放300元的居家邻里照护补贴,主要用于照护服务人员的照护误工补贴。

六、资金整合

居家邻里照护的残疾人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资金由各相关部门直接兑现,照护人员的照护补贴由县财政筹集、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七、申请程序

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户口本、残疾人证、身份证、贫困证明等),经村委会初审及乡镇残联复审后,报县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审批确认居家邻里照护对象,申请享受居家邻里照护服务的残疾人还要同时申报照护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服务申请。

八、其他政策

居家邻里照护贫困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享受残疾人康复和辅具适配等政策;享受危房改造、家庭居住环境改造和无障碍改造等政策;住院看病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报销后的大病救助等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居家邻里照护贫困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范围或年龄达到60周岁享受五保待遇,不再享受居家邻里照护相关政策。

九、工作要求

(一)严把准入关口。凡被居家邻里照护的贫困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均要签订有效的照护协议,严格履行程序,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坚持公益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居家邻里照护的公益性。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个性化服务,以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居家邻里照护服务人员要自觉接受残联、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切实做好服务。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对服务项目、时间、质量开展考核评估,促进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重度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村定期上报,乡(镇)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居家邻里照护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居家邻里照护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工作,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实施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的重要意义,鼓励爱心人士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兜底脱贫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 1.台前县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补贴申请表

2.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意向书

3.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四方协议书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台前县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补贴申 请 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照护人

姓  名

 

与残疾

人关系

 

身份证号

 

社保卡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被照护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照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本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2.本表一式4份,乡镇政府、县级残联、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各存一份。

附件2  


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意向书


本意向书为乡(镇)征求被照护残疾人及照护服务意向人双向选择意愿,采集照护人和被照护人基本情况所用。签订本意向书,代表同意和认可双方的照护和被照护关系。


被照护人基本情况

村委会(社区)公章

 

残疾人专职委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公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残联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扶贫办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照护人(或监护人)签字:


照护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家庭总人数

 

 

 

 

 

 

残疾人数

 

(健康状况指:有无重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照护人签字:


附件3


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邻里照护四方协议书


甲方:(乡镇政府)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乙方:(被照护人姓名):           

残疾人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照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丁方:(村委会)           

法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程序确定乙方和丙方人选,并对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管。

2.达到照护终止条件时,有权终止该协议。

3.按月为丙方发放残疾人照护补贴300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愿选择丙方为照护人,主动配合丙方的工作,服从丙方的管理和服务。

2.乙方所享受的低保待遇、残疾人“两项补贴”及其他国家政策性补助的资金仍属乙方所有,可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丙方作为生活费管理使用。

3.乙方对丙方的服务要以礼相待,不得对丙方提出无理要求。

4.乙方有权力对丙方的照护服务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保留或更换照护人。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月从甲方获得残疾人照护补贴。

2.工作中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人格,不对乙方有任何歧视。

3.认真、细致、耐心照顾好乙方的基本生活;搞好卫生、勤换衣服、保持乙方干净整洁,对乙方的住所勤打扫,保持室内空气清洁、干净卫生。

4.自觉接受甲方和丁方的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在工作范围和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内尽量满足乙方的需求。

5.对乙方身体、精神等其他方面出现的突发性异常,应立即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处置。

6.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可能对乙方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品带入乙方住所。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和丙方进行初选结对,并报甲方批准。

2.对丙方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3.经常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并报告甲方。

4.协调处理好乙方与丙方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五、免责条款

(一)乙方有如下情况发生时,丙方对乙方可能发生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认为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未向丙方说明。

2.未向丙方实事求是说明本人身体状况。

3.未经丙方允许,擅自服用自带或其他亲朋提供的药品、食品。

4.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情绪激动、烦躁不安等症状导致的自伤、自残及危害他人,丙方无法阻止。

5.非丙方过错造成的其它损失、病故、自然死亡等。

(二)丙方为完全能力责任人,对在照护期间自身发生的任何情况和问题负完全责任,与其他各方无关。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照护终止之日或者政策变动之日终止。

七、协议纠纷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四方不能协商解决的问题,由县政府最终解释处理。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被照护人、照护人、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档一份。四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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