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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财效〔2020〕5号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0-11-29
浏览量:10711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濮阳市市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濮阳市市级预算

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和《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濮发〔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政策、申报理由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政策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依据充分、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预算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申请市财政预算资金的政策和项目。

第六条拟新增出台的重大政策、300万元以上的新增专项资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基本建设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需项目可不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 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本部门(单位)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市财政局在部门(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市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与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部门职能和规划相关;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与部门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是否一致;是否与政策、项目内容高度相关;是否与申报预算的资金量相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实施单位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

(五)筹资的合规性。主要评估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是否匹配;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有类似项目资金重复投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

(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一)专家咨询。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加强成本核算,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对比分析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绩效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责任和任务。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三条 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非现场评估是指评估组在听取相关方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评估及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三)综合评估。评估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内容,对政策和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 报告阶段

评估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一)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正文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介绍、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其中,对拟新出台政策和项目与外省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三)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附件包括:项目申报相关资料、评估专家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事前绩效评估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谁提出政策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由拟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单位)应按程序开展评估活动,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见附件1)和事前绩效评估政策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并将“一表一报告”及时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市级部门(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对部门(单位)实施的事前绩效评估进行审核,并填写和反馈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意见;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重点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运用。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填写事前绩效评估政策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编制、申请预算;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


第六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90-100分)、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80-89分)、建议调整完善后重新评估(60-79分)和不予支持(0-59分)四种。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单位)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对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市财政局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对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可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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