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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1〕8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1-04-06
浏览量:79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五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三十条意见>的通知》(濮民〔2020〕46号)和《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濮办〔202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政府,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时效。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起到实效。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根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切实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目的。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下放范围

全县9个乡镇

四、主要任务 

(一)下放审批权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承担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按照乡镇城镇低保每月、农村低保每季度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金;配合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

县财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工作,并落实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及长期规范的必要业务经费。

县人社局:负责解决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按照相关文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乡镇:承担本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其行政正职为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负责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及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河南政务服务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录入审批;指导辖区各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履行主动发现、及时报告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变化等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县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文件精神,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各乡镇要根据《台前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水平,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总结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四)加强培训指导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最低生活保障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经办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政策规定,有效提高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提供有力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有助于解决县、乡两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可有效提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精准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台前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行政正职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至各乡镇。各乡镇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及时更新维护办公设备,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数据平稳安全运行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入村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低保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五)加强督导检查

县民政局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深入乡镇进行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台前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2021年4月1日

附 件 

台前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后受理审核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下放乡镇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三十条意见>的通知》(濮民〔2020〕46号)和《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濮办〔2021〕1号)精神,通过优化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

(3)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5)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程序

1.组织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

2.组织民主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和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村两委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等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由乡镇经办人员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审批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行政正职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在《台前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签批结果(含户主姓名、享受人数、保障等级和保障金额等)在门户网站、村务公开栏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行政正职签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实行单独登记备案。

二、抽查监督

乡镇按时提交拟发放低保对象花名册、变动表及总表,县民政局随机抽查核实,防止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三、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低保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农村低保每季度初10日前将低保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四、其他规定

(一)分类施保。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认定过程中,乡镇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构成的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属于重点保障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B类属于基本保障户,为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C类属于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査。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数据调整,决定增加、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A类重点保障户每年核查1次;B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C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季度核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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