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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扶指办〔2018〕9号台前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8-05-16
浏览量:4759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

经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将《台前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3日

台前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和其它财政资金建设的扶贫项目。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三条科学规划项目。各乡(镇)、行政村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由下到上逐级申报扶贫项目。行业扶贫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精准汇总和申报扶贫项目。要提前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具体,可操作性强,工程类项目要明确施工示意图、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内容,产业发展类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项目运作模式、带贫规模、带贫对象及绩效目标等,带贫作用的发挥应具体到户到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申报。

第四条加强项目评审论证。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审查、汇总各乡镇、行业扶贫部门所申报的扶贫项目,报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审定,建立全县扶贫项目库。需要实地核查勘验的项目,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勘验,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提高入库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

第五条严格项目调整。凡按程序申报、经评审入库的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补充。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扶贫项目由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负责审批。

第七条县扶贫办每年根据资金规模和脱贫攻坚任务,初核各乡镇、行业扶贫部门提交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全县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审批。

第八条扶贫项目经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审批后,由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审批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预算、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建立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由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已批复项目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项目监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工作。扶贫项目建设要遵循速度、质量、安全、公开、廉洁“五位一体”原则,按照时间进度能够同步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统一组织实施,跟踪督导项目工程进度,提高业务办理工作效率,及时公告公示,强化群众参与,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项目实施实行“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光伏发电、交通、安全饮水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由行业扶贫主管部门实施,乡(镇)、村配合;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由乡(镇)负责实施。为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尽快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在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两委”班子、驻村第一书记负责配合项目实施单位搞好项目选址、清障处理等工作,为项目施工提供良好环境。在项目谋划、招投标、实施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乡(镇)政府、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第一书记要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十一条加强项目资金对接和实施。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加快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到位后,会同扶贫部门对接项目库及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研究审定后,将资金和项目一并下达到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一经批准,要由项目责任单位尽快组织实施。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在批复当年内实施完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须报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加快项目投资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提供充分资料,交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相关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评审。项目一经评审,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简化项目招投标程序,同类项目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时间。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优化招投标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适度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投标手续。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我县资金使用结构,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度资金中优先安排。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

第五章扶贫资金报账和拨付

第十五条及时拨付预付项目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款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款)。

第十六条严格实施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七条及时拨付质保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质保期满后,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查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复核验收。

第十九条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可责成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复核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复核验收小组须向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复核验收报告。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模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市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贫困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实施时和验收后,及时在项目主要实施地点进行公示公告。项目所在乡(镇)和村委会应在扶贫工作公示栏内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应责成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二十五条县扶贫办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对重点扶贫项目引入第三方实施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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